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招标活动,加强招标活动治理,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以下各单位: (一)公司总部及分公司; (二)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及其下属单位; (三)公司控股的各单位; (四)公司直属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公司受托治理单位、托付治理单位的招标活动须按照本方法执行。公司参股单位的招标活动可参照本方法执行。第三条招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正”和老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招标活动必须坚持“推举、评标、定标三分离”,推举入围厂家或者筛选投标单位的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和定标工作;评标的人员不得参与推举和定标工作;定标的人员不得参与推举入围厂家和评标工作。专门情况需要一人负责两项工作的,须经招标领导小组批准。招标领导小组成员、资格预审小组组长和评标委员会主任不得交叉担任,专门情况下需要参与推举、评标、定标中两项工作的,须经招标领导小组批准。第五条各单位应确定招标治理部门。招标治理部门应对本单位的招标活动实行统一治理,并负责日常招标治理工作。第六条招标活动必须同意本单位监督部门的监督。招标活动的监督工作应依照《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监督治理方法》的规定执行。第七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服务以及设备、物资材料的采购等,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非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物资、办公用品采购及托付服务等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第八条采纳特定专利、专用技术等专门缘故不适宜招标的项目,须经上一级项目主管部门批准,能够采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合适的方式进行,并抄报本单位招标治理部门和监察部门备案。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九条公司总部成立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其成员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公司领导任组长。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职责是:负责决定公司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指导公司系统招投标活动。第十条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办事机构,办事机构设在工程建设部,负责公司招投标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公司建设工程和非建设工程招标治理规定; (二)负责公司总部直接投资的基建工程、技改工程、大宗物资采购,以及其他在国家及公司招标范围内的招标治理工作。对发标及中标结果予以审核、批准并公布公告;组织和协调提交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审议的有关招标文件并筹备相关会议;制定具体的招标、评标细则;对评标机构、专家产生及评标方法进行治理;负责监督检查招标、评标的过程;归口治理公司总部招标备案工作; (三)负责对网、省公司的招标工作进行归口治理和监督; (四)负责各网、省公司有关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的备案工作; (五)受理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招、投标争议;( 六)负责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的其他日常工作。第十一条公司系统各单位可依照本单位实际情况成立招标治理机构,领导、治理、组织、协调、监督本单位招标活动。第十二条公司下属单位的重大招标活动应当按照相关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审批或备案。第三章组织治理第十三条招标预备时期,业主单位(招标人)应及时组建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招标治理部门负责组建项目资格预审小组和评标委员会。经招标领导小组同意,可不分设资格预审小组。资格预审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公司下属单位的重大项目的招标领导小组应按相关实施细则报国家电网公司批准或备案。项目招标领导小组、资格预审小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五人及以上的单数,成员名单应当在评标结果公布前保密。第十四条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和招标治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法律顾问等组成,负责领导项目招标活动。第十五条资格预审小组由本单位的招标治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有关业务部门、相关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等有关人员组成。在公开招标时,资格预审小组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和标准,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在邀请招标时,按照相关规定推举入围厂家,提交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批准。第十六条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按专业类不依法建立和治理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评标人员专家库,实行信息化治理,满足随机抽取人员的要求。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由业主单位(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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