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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爱心救助协议”缘何为无效合同.doc


文档分类:生活休闲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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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爱心救助协议”缘何为无效合同[案情]2005年4月12日,高某在河南省某销售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购买豫拖拉机一台。2005年4月15口下午6时,高某驾驶该车辆行至河南省内乡县师岗镇郭营村吋家组吋,方向盘突然脱落,导致高某被甩离驾座着地致死。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要求销售公司及拖拉机生产厂家河南省某生产公司(以下简称生产公司)予以赔偿,两家公司均以产品质量没有问题为由拒绝赔偿,只同意从爱心角度施以救助。2005年4月23H,生产公司委托张某、李某与死者家属达成一份“救助协议”,协议载明:“协议双方供认,2005年4月15日下午6时,高某驾驶购买的豫洛红牌拖拉机拉砖行至内乡县师岗镇郭营村吋家组吋,由于路面高低不平,加上高某驾驶技术不熟练,违规操作,突然车头与拖车折叠,导致高某甩离驾座着地致死。该事故的发生与拖拉机产品质量无关。救助方为了感谢高某使用其产品,从爱心角度给高某家属施以经济救助。救助金额为肆万贰仟捌佰元整。若该事实刊登在报刊杂志上,受助方必须予以准允,否则受助方按违约退回救助方的救助款。”后生产公司支付死者家属35000元。在处理事故期间,死者家属委托河南省南阳山农机试验鉴定站对事故现场和拖拉机脱落的方向盘进行了勘验和技术鉴定,经鉴定认为:方向盘的脱落原因是转向轴与辐轴的连接点焊接强度不够导致断裂,引起方向盘脱落。为此,死者家属于2006年3月9H诉至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要求销售公司赔偿死者家属被抚养人生活费、。本案在审理屮,销售公司申请追加生产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辩称事故发生与死者驾驶不当有关。生产公司应诉认为,1、追加其为第三人是错误的。因为该方向盘系河南省某制品公司(以下简称制品公司)制造,应通知制品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其已与死者家属已达成书面协议,协议确定该事故系道路原因和驾驶技术造成,与产品质量无关,自己无过错,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为生产、销售合格的产品,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造成公民人身伤亡的,应肖承担责任。本案受害者购买的拖拉机因质量存在问题发生事故,并造成死亡,作为产品销售者的销售公司和生产者的生产公司均应为承担赔偿责任。销售公司提出事故原因是原告驾驶不肖的辩称意见,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生产公司提出应追加制站公司为第三人的请求,本院认为,因生产公司作为产詁生产者与其零部件供应者之间的供货合同纠纷与本案不展于同一法律关系,故本院对其该请求不予支持。对于生产公司提出其已与死者家属达成的书面协议,协议确定该事故系道路原因和驾驶技术不熟练造成的,与质量无关,生产公司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虽然双方在协议屮认为该事故的发生与产晶质量无关,但经专业部门鉴定,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产站质量存在问题,且生产公司对自己的该主张也无证据支持,故不能因双方订立的协议来否认拖拉机存在质量问题的客观事实。但豫生产公司支付给死者家属的35000元,可视为已支付的部分赔偿款。遂判决:一、(含己支付的35000元);二、销售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本判决书送达后,三方诉讼参与人均没有上诉,本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评析]本案在审理屮,对于生产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的“救助协议”的效力有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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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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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