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计算机软件的修改权——上海某某电脑网络有限公司与某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一案案件导读:中国《著作权法》规定: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她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此处修改权属于著作人身权。中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此处的修改权的性质,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一是认为其属于著作人身权;二是认为其属于财产权;三是认为其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性质。对于计算机软件修改权的内涵,计算机软件修改权仅仅包括对计算机软件代码层面的修改,还是包含对于功能的修改没有定论。笔者认为应该包含功能性修改。案情简介:国家版权局于12月31日向原告某某北京公司颁发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名称为《大富翁六》,该游戏软件以光盘形式出版发行,包装上印制有“制作某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超值零售价29元”等信息。原告于8月21日取得软件《轩辕剑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游戏软件以光盘形式出版发行,包装上印制有“制作某某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山海纵横价69元”等信息。1月13日,案外人某某公司出具游戏著作权声明,主要内容为某某公司及原告为包含涉案计算机软件在内的12款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一致同意原告作为独家全权代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行使上述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有单独以其名义对涉及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维权的权利。8月,原告发现被告某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及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网吧的计算机中安装了涉案游戏软件,供消费者使用,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等相关权利,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法院判决:一、被告上海某某电脑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800元;二、被告上海某某电脑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合理开支人民币1,200元。律师评析:本案焦点:被告某某公司是否侵害了原告某某北京公司对涉案计算机软件享有的著作权?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键城、郑志祥据此分析:原告系《大富翁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原告及某某公司系《轩辕剑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计算机软件的修改权,即著作权人发现软件存在缺陷或者为增强娱乐性时,有权对软件进行修正、改动,此修改只是使作品趋于完善,以符合著作权人的期望,不会改变软件的主要功能和整体框架,并不会产生新的作品。审理中,法院对()沪徐证经字第4366号公证书所附计算机软件截图与原告主张权利的计算机软件运行界面进行比对,虽存在版本号、使用简体、繁体字体等差异,但两者的软件框架及内容均一致,由此可见,公证证据保全的涉案两款计算机软件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大富翁六》、《轩辕剑伍》计算机软件分别系相同的计算机软件。被告某某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将涉案计算机软件在其经营的网吧中向不特定公众提供,供其在选定的时间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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