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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动产担保登记制度的缺陷与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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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我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余能斌、侯向磊关键词:动产担保/登记/动产抵押/所有权保留内容提要:动产担保登记问题是民法中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我国现行立法对这一问题也做了规定,并且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但从整个登记制度来看,仍有诸多缺陷与不完善之处,应尽快完善有关立法,建立一套统一适用于所有权保留和动产抵押的登记规则,本文试就我制度提出初步的构想。在动产抵押和动产所有权保留这两种担保方式中,因担保权人不占有担保标的物,而无法以占有方式解决其公示问题,动产担保登记问题遂成为民法中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各主要适用于动产抵押和所有权保留。(注:不移转占有的动产担保,除动产抵押和所有权保留外,还包括信托占有、动产让与担保等。信托占有是台湾地区《动产担保交易法》规定的一种担保类型,在台湾地区经济生活中应用得较少,也不是各国法律普遍确认的担保类型;动产让与担保虽在许多国家得到普遍应用,其效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力也得到了判例的承认,但至今仍未成文法化,没有一个公示问题的动产担保种类主要有动产抵押和所有权保留,文中的动产担保专指这两种担保类型。)我国现行立法虽对这两种担保方式作了规定,但相关登记制度却极不完善。此问题亟待解决。一、我的立法现状我国动产担保制度主要体现在《担保法》、《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合同法》中。《担保法》在“抵押”一章中对动产抵押的有关问题作了规定。(注:参见《担保法》第34条、41条、42条、43条以及45条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民事主体可以抵押其所有或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或者其他动产。以航空器、船舶、车辆,及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上述财产之外的动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未进行登记的动产抵押,不得对抗第三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有三类: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上述财产外之动产抵押的,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主合同、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或者这些文件的复印件。登记部门登记的资料,应当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担保法》颁布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加强对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管理,使《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遂制定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企业动产抵押登记的申请、受理、注销以及对违法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作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一章中规定了所有权保留。该章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是我国现行立法中规定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唯一法律条文。这一条文虽未明确提及动产的所有权保留,但从其表述上看,“标的物”当然包括动产,因此该条被认为是我国动产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现行法依据。从上述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我制度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已初步形成,而所有权保留的登记却仍未为立法所确认。《担保法》用数个条款对动产抵押的登记作了规定,内容涉及应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范围、登记的效力、登记机关等,《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针对企业动产抵押的登记作了具体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定。遗憾的是,立法中关于所有权保留的规定却仅有一个条文,且无所有权保留的登记规定。第二,动产抵押登记采取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我的效力,针对不同种类的动产分别采取了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两种立法模式。前者主要适用于交通运输工具和企业的动产,后者则适用于其他动产;前者以登记为动产抵押的生效要件,后者则以登记为动产抵押的对抗要件。这种兼采两种登记主义的立法模式是我制度的一大特色。第三,动产抵押登记由多个部门负责,多头管理。第四,登记部门登记的资料公开性强。《担保法》规定,对动产抵押登记的资料,登记部门应允许查阅,且对查阅人未作限制。《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查阅、抄录有关文件或者复印有关抵押资料,至于“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范围,该办法未作界定。二、对我制度的评析《担保法》颁布以前,我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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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