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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9修订.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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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4修订(2003年12月2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公布 2014年11月1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职工获得医疗救治与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1]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与有雇工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康复相结合原则,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工伤保险制度。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工作领导,将工伤保险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事业范围,完善工作制度与服务平台,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审计、税务、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会等部门与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第五条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注册地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依照社会保险登记办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用人单位有异地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独立缴费单位,向其注册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用人单位跨统筹地区,可以采取相对集中方式选择其中一个统筹地区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可以剖析建立用人单位自愿参加多层次补充工伤保险制度。第六条用人单位与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与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与减少职业病危害。工会组织通过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依法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1]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利息、财政补贴与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其他资金构成,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宣传培训等费用及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其他费用。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调查等所需工作经费应当由同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并逐步实行省级统筹。未实行省级统筹前,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省级调剂金用于特大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补贴与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缺口时调剂。省级调剂金提取比例与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等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统筹地区实行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储备金按照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总额10%提取,累计总额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30%时不再提取。储备金在发生重大工伤事故或者当期工伤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由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准使用。使用储备金与省级调剂金后仍不足支付,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第十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确定费率。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公布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年度缴费费率。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工伤保险费征缴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二条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职工在用工单位期间发生工伤,由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三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60日。用人单位未按第一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第一款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第十四条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发现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患职业病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或者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劳动(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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