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徽省信访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五号) 《安徽省信访条例》已经 2005 年 12月 16 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信访条例》公布, 自 2006 年5月1 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 年 12月 16日安徽省信访条例( 1995 年 11月 18 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 5年12月16 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 是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 2 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第三条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做好下列信访工作: (一)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二) 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接待来访。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三)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接访制度、信访工作首问负责制、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第五条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和激励机制, 建立和实施科学的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向办理机关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进展及结果并要求答复; 3 (三)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 (四)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请求; (五)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六)申请复查、复核; (七)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依法申请听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 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 、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项、事实、理由。信访人采用口头形式提出投诉请求的, 接受投诉请求的机关应当做好记录。第八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依法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 (二)到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三)履行有关登记手续; (四) 多人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 应当推选代表, 代表人数不得超过 5人。第九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 应当客观真实, 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十条信访人在信访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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