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的类型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劳动者一定数额的金钱补偿。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以下几类:第一类:单位解约型经济补偿金此类经济补偿金的产生是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产生的,用人单位支付此类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主要有三种:(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由原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其他工作之后,仍不能从事安排的工作。此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但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处的“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情形。第二类:劳动者解约型经济补偿金此类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主要是在用人单位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发生的,依据《劳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因下列情形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3)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包括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加班报酬);(4)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5)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7)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类:裁员型经济补偿金此类经济补偿主要是用人单位进行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对被裁减人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四类:竞业限制型经济补偿金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竞业限制的情形下,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两年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第五类:惩罚补偿型经济补偿金此类经济补偿金主要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在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支付工资低于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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