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减少外部评级依赖的分析与建议.doc对减少外部评级依赖的分析与建议摘要:加强评级行业监管并减少外部评级依赖是当前国际评级行业改革的共识。本文认为,基于我国评级行业的发展现状及特点,我国应充分发挥外部评级制度作为债券市场外部约束机制的作用,促进外部评级公信力提升及市场层面的应用,逐步减少外部评级在监管方面的强制作用。关键词:外部评级依赖监管制度内部风险评估机制在由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中,信用评级机构在危机形成和传导过程中的负面作用受到猛烈抨击,而市场参与主体对于外部评级机构的过度依赖更是被视为诱发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危机之后,加强评级行业监管、减少评级依赖成为国际评级行业监管改革的共识,也是我国作为二十国集团(G20)成员国需要履行的重要承诺。在此背景下,正确认识减少外部评级依赖的应有之义,深入思考我国评级行业现状及减少外部评级依赖的可行路径,对于促进我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外部评级的应用形式信用评级机构的早期角色是为分散的投资人提供有关借款人信用品质的信息,作为第三方专业化机构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在上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信用评级机构积累了一定的声誉资本,外部评级的价值也逐渐得到金融市场和监管部门的认可,成为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的重要参考指标。结合现有市场实践来看,外部评级的应用形式主要体现在金融市场操作层面和监管制度层面。(-)金融市场操作层面的应用随着信用评级行业影响力的扩大,评级结果在金融市场操作过程中应用普遍,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例如,金融机构通常在其内部投资政策中设定具体的级别要求或将其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以此限定投资组合级别门槛,控制资产的风险集中度。:第一类足评级扳机,例如在贷款文件、债券发行或交易条款中,通过将信用级别变动与风险补偿相挂钩,对信用级别下降的对手方采取惩罚性措施以保护资金提供者的权益;第二类是授信管理,例如根据交易对手方的级别核定能否授信以及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控制交易对手方的信用风险敞口;第三类是抵押担保品管理,例如市场参与者(包括中央银行)在交易中往往需要对手方提供相应的合格抵押担保品,并对抵押担保品设定级别要求和对应的折损比例。(二)监管制度层面的应用自20世纪30年代美国货币监理署首次将信用评级引入监管规则中以来,外部评级结果在监管制度层面的应用逐渐扩大,具体包括三个方面:,在发行环节将外部评级结果作为债券发行的必备要件、设定债券发行的级别门槛或简化信息披露要求。,在投资环节设定允许投资债券的级别门槛,以控制风险集中度。。主要是将外部评级与金融机构监管资本要求结合起来,设定风险权重和资本金要求等。在监管制度层面,影响力最大的当属美国证监会建立的“全国认可的统计评级机构制度"(NRSRO)和巴塞尔银行委员会提出的巴塞尔资本协议:前者通过对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予以认可并将其作为监管的手段,扩大了外部评级结果在美国的影响力;后者则将信用评级与商业银行资产的风险权重相挂钩,使外部评级结果在全球银行业监管中被广泛使用。正确认识减少外部评级依赖的内涵(一),夕卜部评级依赖问题的形成与监管部门和金融市场参与者长期的过度、机械应用密不可分。一方面,随着金融市场风险要素日趋复杂化,金融机构自行判断风险的成本不断上升,而外部评级的专业化分工和规模经济效应优势进一步显现,这就促使金融市场参与者逐步提高了外部评级结果的使用程度。部分金融机构甚至不再自行开展尽职调查和风险研判,而是不加判断地直接将评级结果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例如,欧洲银行体系中约有30%的银行直接根据外部信用评级结果计算资产的风险权重(欧央行,2005);评级扳机则在金融市场中应用普遍,在标准普尔500企业发行的所有债券中,42%的债券存在评级扳机条款(Bhanot和Mello,2006)。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在其监管规则中大量引用外部评级结果,强制要求使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准监管地位,强化了对信用评级的依赖。正如学者Sinclair所指出:事实上,世界各国都在使用信用评级,并将其作为金融监管的条例或规则,不同国家在金融监管的不同方面都充斥着信用评级的身影。根据美国证监会的报告(2002年),至少有8部联邦法律、47部联邦监管法规、100多部地方性法律和监管规则将NRSRO评级结果作为监管标准;而欧盟委员会的调查结果(2010年)同样表明,信贷机构、投资公司、可转让集合投资证券等对应的监管规则中均设定了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的使用要求。,自身开展信用风险分析的动力不足,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市场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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