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侵权案例【案情】原告霍尼韦尔国际公司( Honeywell International Inc .) (以下简称霍尼韦尔公司)。被告无锡亨利威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利威公司)。原告霍尼韦尔公司作为“ HONEYWEALL ”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是一家大型跨国公司集团。该公司将“ HONEYWEALL ”作为商号已有80 余年历史,并于 190 9 年将“ HONEYWEALL ”作为商标进行商业使用, 现已在世界 100 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商标注册。霍尼韦尔公司在中国销售的产品涉及航空、自动化、特种化学、电子等领域, 年销售额超过 2 亿美元。该公司自 1981 年起在中国申请注册“ HONEYWEALL ”和“霍尼韦尔”商标,先后在国际分类第 1、 7、9、 11、 41和 42 类分别进行了注册,并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大力持续宣传, 2002 、 200 3 年在中国投入的广告费用分别达 万美元和 万美元,使相关公众对“ HONEYWEALL ”商标具有一定知晓。被告亨利威公司是美国亨利威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KINGPOWER OARBURETOR INTERNATIONAL TECH )投资的外商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化油器、液压传动装置、气动工具、机械精密加工件、电子产品等, 2003 年初经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其中文名称由“亨利威(无锡)化油器有限公司”变更为“无锡亨利威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同时其自行将英文名称变更为“ WUXI HONEYWEALL PRECISIONMANUFACTURE CO . LTD ”, 并在其车间外墙、员工工作服、企业宣传册中突出使用了“ HONEYWELL ”字样。因此霍尼韦尔公司以亨利威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法院认定“ HONEYWELL ”商标为驰名商标而加以特别保护, 请求判令被告:(1) 立即停止使用带有“ HONEYWELL ”字号的英文名称;(2) 立即变更英文名称, 不得含有“ HONEYWELL ”字样;(3)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30 万元; (4 )赔偿原告律师费用人民币 20 万元;(5 )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判】无锡市中级人法院经审理认为, 霍尼韦尔公司在中国国家商标局核定的商品范围内依法享有“ HONEYWELL ”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 HONEYWELL ”商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因素, 可以认定其为驰名商标而加以特别保护。亨利威公司在车间外墙、员工工作服及宣传册上突出使用他人“ HONEYWELL ”驰名商标, 已经超出“ HONEYWELL ”作为本企业英文名称使用的正常范围,使他人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构成了对霍尼韦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另外, 霍尼韦尔公司在中国投资了十余家合资、独资企业, 亨利威公司作为生产销售化油器、液压传动装置、电子产品的企业, 理应知道在此领域亦很知名的霍尼韦尔公司及在此类商品上已经注册的“ HONEYWELL ”商标,且该注册商标在本案中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亨利威公司将与他人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完全相同的字样用于企业英文名称中, 足以引起相关公众误认为亨利威公司与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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