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智能快递柜合作合同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甲方:乙方:一、 协议目的鉴于乙方的“ ”智能快递柜及便民快递自助服务系统(以下统称“智能柜”)能够提升双方的工作效率和降低管理成本、 提升甲方物业品质,为用户提供更加快捷、安全的便民服务。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署本协议。二、 基本情况(一) 由乙方在甲方管理的物业内 (以下简称“该物业”)安装并运行乙方智能柜。具体地址: 省 市 区 街道 社区安装位置:安装数量: 套(二) 为确保智能柜的正常运营,在本协议履行期内,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任何一方均不得改变智能柜的安装位置。如甲方因规划、管理等要求需改换位置的, 甲方需提供新的位置及电源, 确保智能柜的正常运作。(三) 合作期间乙方应遵守甲方物业管理规定。乙方负责:(1) 智能柜在该物业开展业务所需的批准或登记、备案手续办理;(2) 智能柜相关设备运输、安装的具体实施;(3) 智能柜正常运营所需的培训、维护、维修、升级等工作。(四) 甲方应在其能力范围内给予乙方积极协助和配合, 确保乙方工作人员及时、顺利进入该物业,向乙方提供免费临时停放装卸车位及提供保障智能柜正常运行所需的基础设施 (包括但不限于照明、持续稳定的电源、做电所需的材料及人工等) ,将智能柜纳入安保范围, 防止智能柜(含其中物品)发生遗失或损坏(含人为破坏) 。若因第三方原因导致智能柜岀现故障或损坏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追究第三方责任。(五)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1)利用智能柜开展经营收费等活动;⑵擅自开启智能柜;⑶在智能柜内外部张贴标识、悬挂或搭建附属设施设备等。三、 合作期限智能柜合作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若如果甲乙双方在合作协议期满前30日内均未提岀到期终止本协议的,则本协议自动续期 年。甲方应 年 月 日前提供安装位置供乙方使用。四、 电费及支付(一) 丰巢智能柜系统运行期间产生的电费( )需要( )不需要由乙方承担。(二) 每套系统设备上线前须经甲方确认起始度数, 每套系统设备的电费从安装验收起开始计算,电费标准含税 元/度计算,每 向甲方支付一次。甲方每 结束后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电费发票给乙方后,乙方在15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电费。(三) 甲方收款账户信息:开户名:开户行:账号:甲方保证以上信息真实准确, 如账户信息有变更的,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如未及时通知导致付款延期或无法转账付款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五、 其他约定(一)乙方有权根据具体营运状况增加或减少智能柜附柜, 且无需向甲方支付额外费用。 乙方有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利用该系统及其智能柜开展包括柜体广告、 液晶屏广告在内的各类增值业务,乙方承诺其开展的业务不影响该物业内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二)双方因开展合作签署的本协议、以任何形式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图纸、数据、与业务有关的客户信息及其他信息等)均属于保密信息,甲方(含其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本协议第三方泄露。 甲方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对方遭受损失或不利影响的, 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三万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仍应补足。 甲方保密义务均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三) 如智能柜周边环境发生恶化、安装场地出现异常或其他干扰因素等 (以下简称“异常情况”),甲方需于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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