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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法律条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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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关于“利息”问题得八个裁判规则徐水普法2018-06-1209:34:32一、第25条规定得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利息不明得处理问题1、利息有无约定及明确与否属于事实认定问题。首先,对于“未约定利息”情形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借贷双方对于利息就是否存在得事实有争议;其二,借贷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得主张。在约定不明状态时,虽然有“约定”二字,但如果对于利息就是否有约定难以形成优势证据,其实质仍就是一种无利息约定得状态。其次,借贷双方在书面证据中可能并没有利息、利率得明确约定,但当事人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后,往往出借人会有口头约定利率、利息得主张。即借贷双方对利息没有书面证据证明或者约定不明确情况下,出借人主张有利息约定,借款人抗辩没有利息约定,应根据《合同法》得实体规定及《民事诉讼法》得程序规定,按照高度盖然性原则对利息约定事实进行查明。我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得除外。”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她组织之间得民间借贷,原则上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作为借款合同重要内容得利息应该有书面记载,考虑到自然人之间得私人借款,不少就是数额较少、时间较短得临时性借用,并且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比较熟悉得关系,不一定都采取书面得形式,可以由出借人与借款人以其她形式加以约定。对于口头利息得约定,其效力如何瞧待?一方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得,该合同成立。”另一方面,《合同法》第197条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视作带有指引性质得管理性规定,即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如借贷双方对于利息有口头约定得,法律也认可其合法性。口头约定利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借贷双方对于口头约定得利息均予认可,并对于口头约定得利率无争议。第二种情形,借贷双方中得一方承认有口头约定得利息,另一方予以否认。第三种情形,借贷双方对于有利息约定事实予以承认,但在利率高低上存在分歧。第一种情形比较简单,不属于本条规定适用得情形,应适用司法解释规定得关于利息、利率得一般原则处理。第二种情形又可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关键就是双方能否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得主张,如果主张有利息约定得一方能提供证据,则应当认为双方就是有利息约定得,如果对于利率约定难以查清,视为“利息约定不明”情形,按照本条解释规定,如果双方均为自然人得,利息约定不明时,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得,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仅有一方就是自然人或者双方均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她组织得,结合借款合同内容、并根据当地或当时人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如果主张无利息一方能够提供无利息约定得证据或主张有利息一方不能提供有力证据、则债权人要承担不利后果,视为“未约定利息”。第三种情形属于“利息约定不明”情形,借贷双方对于有利息约定就是实在存在得,但对于利率高低双方各执一词,根据本条解释规定进行处理。2、借期内得限定,未约定利息,但可以支持逾期利息。所以,本条解释得限定范围就是“借期内利息”,即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或者借期内利息约定不明得处理。但对于逾期利息不因借期内没有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一律不予支持,按照何种利率标准支持,应结合其她法律与本解释其她条款规定理解。《民法通则意见》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得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得,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所以,即便就是借期内没有约定利息得无偿借款,如果约定得还款期限届满后,已经构成迟延履行得,借款人应承担迟延履行得责任。法律规定将迟延履行得损失,以利息得方式加以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得通知》规定,“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得,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得利息损失得,依法予以支持。”本解释也规定,如果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利率得,出借人主张自借款逾期之日由借款人归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得,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第26条规范得司法保护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得问题1、年利率24%以下之民间借贷利率可申请司法强制执行。利率在24%以下得民间借贷,其利息应受法律强制力之保障。2、超过年利率36%得部分认定为无效。市场具有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得弊端,若完全实行利率自由化,则会导致放贷者为获得自身最大利益不断提高民间借贷之利率,从而不利于资金在金融市场内得优化配置与民间借贷市场得长远发展。因而,有必要以法律得形式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进行一定得限制。这种限制在私法上得通常做法就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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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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