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第二节献血的组织和管理第三节采供血机构第四节临床用血第五节血液制品第六节法律责任第一节概述一、概念1、献血法是指为了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7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2、献血法的目的保证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二、无偿献血制度1、制度。多年来,我国存在着三种献血形式:个体供血、义务献血、无偿献血。2、主体。国家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第二节献血的组织和管理一、献血的组织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二、献血的动员和组织1、表率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2、普通: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第三节采供血机构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一、采供血机构的设置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要等实际情况设立。分类: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血站)、中心血库主要任务:血液中心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采供血工作的业务、教学和科研中心,负责直辖市、省会所在市和自治区首府所在地的采供血工作,一般设在省会城市。中心血站(血站)是设区的市的血站,负责所在市及所辖县(市)的采供血工作。中心血库是县或县级市的血站,负责所在县、市的采供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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