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一、法定依据及行政审批权力划分二、审批流程及其要求三、提交材料分析及审批工作要点四、现场审核专家组成及审核内容五、制证六、种畜禽场的日常监管一、法定依据及行政审批权力划分《中华人民共和令第45号发布)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四川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川府函[2007]48号):“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均按本办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一、法定依据及行政审批权力划分(一).川府发〔2013〕6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将“二级扩繁(父母代)、一级扩繁(祖代)之外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下放到市(州)、县(市、区)。(二)、川畜食函〔2014〕22号“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2014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将2013年省政府下放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和下放层级调整为“种畜禽原种场(曾祖代)和生猪一级扩繁场(祖代)之外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下放市(州)、县。二、审批流程及其要求(一)省级办理:原种场及生猪一级扩繁场二、审批流程及其要求(二)市县级:市-除生猪外的一级扩繁场(祖代)县-二级扩繁(父母代)三、提交材料分析及审批工作要点(一)《四川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签章是否齐全,数据是否符合法定规模:×××(品种):母×头(只),公×头(只),血缘×个;×××(品种):母×头(只),公×头(只),血缘×个;三、提交材料分析及审批工作要点(二)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场址、占地面积、圈舍建筑及布局、饲养、选育、防疫、粪污处理及设施设备等情况);参照《种畜禽场建设布局规范》;参照《四川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三、、性别分别详述其来源、规模及血缘或家系数;种猪场原种场:长白或大约克夏基础母猪300头以上,杜洛克猪、培育品种或地方品种基础母猪100头以上;一级扩繁场:每个品种基础母猪100头以上;杂交制种场:基础母猪50头以上;配套系:基础母猪100头以上;种牛场肉牛(兼用牛):基础母牛100头以上;奶牛:基础母牛200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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