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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层林尽染-课件(PPT·精·选).ppt


文档分类:文学/艺术/军事/历史 | 页数:约1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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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住宅上非所有权方配偶的居住权益保护 3 对于确立婚姻住宅概念及其优先保护问题,国内学者探讨了婚姻住宅应该得到优先保护的基础和意义,并对婚姻住宅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 2。对于离婚后非所有权方的居住困境的问题之解决,也有不少学者进行了研究, 大多讨论是围绕物权法上设立居住权制度的可行性、必要性以及居住权制度的具体内容设计等方面来展开 3,此问题在《物权法》制定前后讨论较多。还有学者则是从构建我国离婚扶养制度的角度,本着保护弱者、维护婚姻的价值取向,对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如何更好地以住房形式作出帮助进行了研究 4。此外,还有不少法官律师等实务界人士对我国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中的“居住权”“暂住权”等相关概念在法律适用上所遇到的难题进行了探讨。通过相关研究成果的分析归纳后,笔者发现我国在婚姻住宅的优先保护问题以及婚姻住宅上非所有权方配偶的居住权益保护研究方面仍有许多需要改进完善的地方。(三)论文创新点本文主要运用比较、实证等方法,通过对两大法系国家婚姻住宅居住权的立法情况进行分析,结合我国的实践与立法实际情况,提出了在婚姻法上确立婚姻住宅这一概念,并参考制度,进而在婚姻法框架内构建以婚姻住宅为客体的居住权制度,此观点与一般论著中主要围绕物权法上的居住权制度的设立问题进行探讨相比有所创新。本文末尾还尝试从解释论角度探求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解决实践中法官赋予无所有权方一定期限的“居住权”之后所产生的问题的解决途径。 2参见孙若军:“家庭共同生活居住所需房屋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研究”,《政治与法律》,2011年04期。陈苇:“婚姻家庭住房权的优先保护”,《法学》,2010年12期。 3参见申卫星:“视野拓展与功能转换--设立居住权制度必要性的多重视角”,《中国法学》,2005年05期。 4参见夏吟兰:“民法亲属编离婚制度之探讨”,《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2年04期。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4 一、婚姻住宅上非所有权方配偶的居住权制度概述(一)婚姻住宅 “婚姻住宅”这一概念并非笔者所创。虽然我国目前是立法以及学理上都还没有统一确立“婚姻住宅”这一概念,但在国外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 许多国家都在立法中对婚姻住宅下了明确的定义,并对婚姻住宅上的居住权利的保护进行了规定。在英美法系,“婚姻住宅”一般被称为“matrimonial home”、“family home”、“family house”等等 5,比如《加拿大安大略省家庭法》每二章规定中的“婚姻住所”,英国《家庭法案》中“家庭住宅与家庭暴力”一章中规定的“婚姻住宅权”,美国司法实践中许多的离婚判例中也对“婚姻住宅”进行确立。大陆法系国家也有类似规定,比如有《德国民法典》之家庭篇1361条关于“分居时对婚姻住宅留用”以及“离开住宅请求权”的规定,《法国民法典》215条规定中的“家庭住所”,《意大利民法典》中规定的“用作家庭居所的房屋” 6。各国对“婚姻住宅”的定义稍有区别,比如《加拿大安大略省家庭法》第 18条规定:“某人享有利益并且通常(如果配偶双方已分居,则在分居之时) 由此人与其配偶作为其家庭住宅而占有的所有财产,是婚姻住所。” 7再如苏格兰2006年《家庭法》第22条规定:“婚姻住宅就是指由夫妻一方或双方提供用来共同居住生活的场所,包括已经实际为夫妻共同居住生活的车辆、船舶或者其他建筑物。”又如《法国民法典》第215条第2款规定,“家庭住所就是夫妻双方为共同居住生活之目的共同选择的场所。” 8各国对这一概念表述不一,但其内涵基本相同,即夫妻双方用于家庭生活的场所。 5参见田韶华:“婚姻住宅上非产权方配偶利益的法律保护”,《法学》,2011年12期。 6杨方舟:“论婚姻住房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群文天地》,2012年08期。 7陈苇:《加拿大家庭法汇编》,北京: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第107页。 8田韶华:“婚姻住宅上非产权方配偶利益的法律保护”,《法学》,2011年12期。婚姻住宅上非所有权方配偶的居住权益保护 5 在国内,许多学者在各自的论文或著作中也使用过“婚姻住宅”或者类似概念 9,这说明诸多国内学者都早已意识到“婚姻住宅”在社会及法律功能上的特殊性。 ,依据婚姻住宅的所有权归属情况,大致可以归为三类: 第一类,夫妻双方共有。依据最新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婚姻住宅即使只将夫或妻一方的名字在相关部门进行房产登记,该婚姻住宅仍然为夫妻共同所有,此类婚姻住宅单方无权处分。第二类,夫或妻一方独有。比较常见的如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房产登记于出资方子女的情形,又如一方婚前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第三类,夫妻均无所有权。比如20世纪在上海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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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