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doc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2006年10月31日市政府令第35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17日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有效保护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以下称日照绿茶),规范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维护日照绿茶的生产经营秩序,确保日照绿茶的品质与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日照绿茶生产、销售以及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日照绿茶是指茶叶鲜叶全部产自日照市的现辖行政区域,并在上述区域范围内按照DB37/T541《地理标志产品日照绿茶》生产的绿茶。第四条日照绿茶的保护范围是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43号公告批准的范围,即日照市的东港区、岚山区、莒县、五莲县、日照经济开发区现辖行政区域。第五条成立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由质监、科技、知识产权、农业、林业、财政、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领导,有关茶叶检验、科研机构以及中介组织的专家组成。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日常工作。第六条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对日照绿茶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 制定、发布日照绿茶保护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二) 对日照绿茶产业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三) 协调解决日照绿茶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四) 对专用标志的印刷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 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专用标志的印刷及使用等有关情况。第七条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第八条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填写《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资料和证明:(一)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二) 茶叶鲜叶产地的证明;(三) 生产场所所在地证明;(四) 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符合DB37/T541《地理标志产品日照绿茶》的检验合格报告;(五) 遵守《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承诺书。第九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绿茶生产者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公告后,发给《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下称专用标志证书)。第十条专用标志由国家质检总局所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和“日照绿茶”文字组成。持有专用标志证书者有权在其生产的绿茶的标签、包装物、说明书、广告上以及相关经营场所使用专用标志,但生产者在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外的车间、分厂、联营厂以及外地分装厂所生产的绿茶,一律不得使用专用标志。第十一条专用标志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可直接印刷在包装物上,也可用防伪的专用标志粘贴在包装物上。专用标志由使用者到具备相关资质的印刷企业印刷,并将印刷的包装物和粘贴标志的图案、种类、数量以及印刷企业名称向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备案。使用专用标志的企业应当每年向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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