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人: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湘胜、陈文明(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的嫌疑人田某的辩护人),联系方式:浙江省杭州市环城北路63号云天财富中心501室,电话:0571-,、。申请事项为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犯罪的嫌疑人田某申请取保候审。申请事由在阐述申请理由之前,申请人本人并代表嫌疑人田某及其家属向本案的受害人小倩及小倩的家属表示深深的歉意!犯罪嫌疑人田某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一案,于2014年9月1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接受田某母亲秦某某的委托,指派申请人担任田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申请人依法会见了嫌疑人,和嫌疑人的亲属一起到浙二医院当面向受害人小倩的家属致歉。通过会见,申请人了解了基本案情。现申请人为犯罪嫌疑人田某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嫌疑人的近亲属愿依法为田某的取保缴纳保证金。具体理由如下:1、申请人认为,嫌疑人田某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构成要件在主观方面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嫌疑人2014年8月15日去事发店里应聘上班,之前从未从事过餐饮服务工作,在事发店里上班后,店里没有安排对嫌疑人进行相关的安全知识培训,亦没有安排熟练、有经验的服务员指引,嫌疑人完全处在一种被随机安排工作的状态之中,据嫌疑人自己陈述,事发前,该店一直用液体酒精作为火锅的燃料,且桶装的酒精是随手可取的,嫌疑人也从未有受到安全添加酒精的告诫。嫌疑人来自贵州省偏远的少数民族自治县,受到的文化教育很少,对安全使用酒精缺乏相关的常识,所以对嫌疑人正确、合理使用酒精没有这种期待的可能性,事发之前,嫌疑人不会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致人重伤的后果,更不可能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况且嫌疑人也在此次意外事故中受伤,更能说明其对事件的发生不具有预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条的规定,嫌疑人的行为不应当以犯罪论处。2、事发餐饮店的管理人或者实际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餐饮安全注意义务,虽然没有法律明令禁止液体酒精用于火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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