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16号《江苏省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 2003 年6月2日经省人民政府第 8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3 年8月1 日起施行。省长二○○三年六月三日— 2—江苏省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繁荣和发展体育市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 实施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前款所称的体育经营活动, 是指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但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除外。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鼓励和扶持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体育经营活动, 促进体育产业的繁荣和发展。第四条省、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和县(市、区) 人民政府负责体育工作的部门( 以下统称体育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共同做好体育经营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依法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以下称体育经营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六条鼓励体育经营者参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培养优— 3—秀运动员的工作。对参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培养优秀运动员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七条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场所; (二)有符合规定标准的体育器材和设施; (三)有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四) 需要配备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 应当配备必要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体育经营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 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书面告知营业执照核发机关的同级体育主管部门。第九条体育经营者书面告知体育主管部门时, 应当一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营活动可行性报告; (二)场所、设施、器材等证明材料; (三)所需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十条体育经营者变更所经营体育活动的内容、场地的, 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将变更事项书面告知体育主管部门。第十一条体育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保证服务质— 4—量,不得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第十二条在体育经营活动中从事体育技能培训、辅导、裁判、救生等工作的从业人员, 必须取得体育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体育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制度,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不得聘用未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上述从业人员。第十三条体育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明码标价, 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第十四条体育经营者应当做好体育设施、器材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安全、正常使用。体育经营者对所经营体育活动中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事项, 应当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因体育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损害的, 体育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体育经营活动产生的振动、噪声及排放的其他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环境标准。第十六条禁止在体育经营活动中渲染暴力、色情和封建迷信。禁止利用体育经营活动场所进行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七条公益性的群众体育健身活动场所和
江苏省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定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