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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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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傍晚,某村荷花池畔的偏僻处,发生一起杀人案。被害女青年,因流血过多处于休克状态,乡派出所立即将她送到县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被害人虽脱离生命危险,但仍神智不清。县公安局立即组织力量侦查。经调查,查明被害人是该村纺织厂女工范某。范某所在生产班的女工叶某提供情况说:范某于四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时下了早班后。急急忙忙洗完澡就准备外出,我当时问她要到哪里去,她说到荷花池。我又问赴约会吗?她点点头“嗯了一声,就走了”。叶某还说范某原与同村张某要好。后来吹了,侦查员根据现场遗留物和以上线索,很快查明杀害范某的嫌疑人是同一纺织厂的张某。张某作案后回到家中神情异常,被其父母察觉。经询问,张俱以实告。其父母当即带张某向村委会领导作了交代,张犯说:“因范某断绝与我的恋爱关系,我非常不满,意图恢复关系,即于四月二十四日给范某去信,以退还过去范某赠给我的照片和物品为名,约范二十六日到东郊公园。范某如约前往。会面后,因她坚持不同意恢复关系,并将我过去送给她的东西抛掷给我,我在非常气愤的情况下,用手中水果刀向她面部刺去,刺中范某左面颊,她惊呼:‘杀人哟!’转身欲跑,我即将她按住,捂住她的嘴巴,并在她背部刺了几刀。”张某的父母与村委会领导商谈,请求村委会出面处理这一问题,并表示愿意向范某及其亲属贻礼道歉,负担其全部经济损失。村委会领导于四月二十七日找到范某的父母研究解决办法。村委会领导提出:“张某平时表现较好,这次的错误虽很严重,但经过我们教育,已经有了认识。他的家长已表示除全部负担范某的医疗费用外,还愿意拿出三千元作为范某的营养补助费,把这个事情作一个妥善的解决。”范某的父母答复说:“范某背部被刺两刀,刺穿肺部,引起胸腔内大出血,造成血气胸,差点死亡,好在医院抢救及时,才脱离了危险,但目前仍处于昏迷之中,我们要求使罪犯受到法律的制裁。”村委会领导接着说:“我们认为这是青年男女间因婚姻恋爱关系问题赌气、争吵造成的,不是故意犯罪,应当以教育为主来处理这个问题。如果你们觉得营养费给得太少,,可由张某家里如数付给。这样处理,可以弥补她的一部分损失,这对村里和对双方都有好处。还希望你们多给范某做点工作。”经过反复磋商,在村委会领导主持下,张某的父母与范某父母达成了如下协议: (1)张某不再要求范某保持恋爱关系; (2)张某除负担范某全部医疗费用外,另付给范某营养费四千元; (3)范某出院后在家休养期间的误工工资全部由张某负责; (4)以上条款由村委会领导监督执行,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当县公安局侦查员于四月三十目下午前往某村逮捕张某时,该村领导将上述协议交给侦查员,说这一案件已经妥善解决,张某除已经赔偿了范某全部医疗费用外,另付给范某营养费四千元,并负担范某出院后在家休养期间的误工工资,要求不要逮捕张某和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本案例,分析刑事诉讼的特点。思考: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包括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只能由司法机关处理。在村委会领导主持下,张某的父母与范某父母采取协商的办法“私了”,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所做出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根据与任务被告人汪某(女,21岁),汪某在1990年8月至1992年5月先后拐骗少女五人,分别卖给某县农民李某等人为妻,获款5200元。案发后,某县公安局派出人员侦查,于1992年12月16日侦查终结,向该县人民检察院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1993年1月6日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5日,该县人民法院以拐卖人口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5年。人民检察院认为县法院量刑过轻依法提起抗诉,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改判汪某有期徒刑7年。根据本案例,分析理解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任务。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张某,男,29岁,无业。某年6月的一天晚上,张某无事闲遭到该区一个建筑工地,见看大门的值班人员不在,趁机溜进工地内。在工地靠公路的一侧,张某见到一大捆铜线圈,顿生歹意,想把铜线圈弄出去卖钱。于是,他把工地的围墙拆了一个洞,把线圈从洞里扔到了公路上,随后自己也爬了出来,正巧碰上该市该区下夜班回家的青年李某和孙某。李某拉住张某的衣领,威胁他要去派出所,张某十分害怕,就和李某商量,说卖了线圈后分一半钱给李某;李某欣然同意。孙某一直站在旁边,他看见张某、李某二人抬了线圈往废品收购站方向走去,自己就独自回家。张某想叫住他,李某说不用叫,他胆小,给钱也不会要,况且又是好朋友,肯定不会说出去。正当张某、李某二人抬着线圈往前走时,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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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