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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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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豫政〔 2015 〕 68号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一) 改革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 改革我省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 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二) 基本原则 1.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待遇确定机制,既体现的要求, 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 实行养老待遇与缴费金额多少、缴费时间长短挂钩, 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2.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建立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 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精算平衡、合理安排、量力而行, 确定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 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4. 改革前后养老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 准确把握改革力度, 实现新老办法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 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 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 通过建立新机制, 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 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 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 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二、改革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 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 尚未参加的, 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 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改革的实施范围要与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经费保障规定相适应, 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 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 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以下简称单位缴费) 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 20%,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以下简称个人缴费) 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 8%, 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00% 以上的部分, 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0% 的, 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60% 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机关单位( 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 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 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 、规范后的津贴补贴( 地区附加津贴) 、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 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 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省从 2014 年 10月1 日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 8% 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 不得提前支取, 每年按照账利率计算利息, 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 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五、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的人员, 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 缴费每满 1 年发给 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详见附件)。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 含视同缴费年限) 累计满 15 年的人员, 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 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 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并设立 10 年过渡期, 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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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