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代收费用的税务处理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 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 号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房地产企业代收费用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 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 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 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 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 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 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十六条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六、关于地方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费用如何计征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 1995 】 048 号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 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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