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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新版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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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1993年8月4日公布施行

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要求,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多种税收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要求,依据其它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实施。
第三条 税收开征、停征和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实施。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实施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决定,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汇报。
第四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条和本细则所称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纳税人,是指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负有纳税义务单位和个人。其办理税务登记范围和措施另行要求。
第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应该在要求时间内向税务机关书面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记录表。税务记录表关键内容包含: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它正当证件号码;
(二)住所、经营地点;
(三)经济性质;
(四)企业形式、核实方法;
(五)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法;
(六)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帐号;
(七)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
(八)财务责任人、办税人员;
(九)其它相关事项。
企业在外地设置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场所,还应该登记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关键业务范围、财务责任人。
第七条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填报税务记录表时,应该依据不一样情况对应提供下列相关证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相关协议、章程、协议书;
(三)银行帐号证实;
(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它正当证件;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它相关证件、资料。
第八条 对纳税人填报税务记录表、提供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该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成;符合要求,给予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订。
第九条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改变时,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应该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根据要求纳税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应该自相关机关同意或宣告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和其它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应该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相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根据要求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应该自相关机关同意或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包含改变税务登记机关,应该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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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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