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知识产品特点
吴汉东 闵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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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知识产品;是大家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精神领域中所发明产 品,含有科学技术、发明发明和文学艺术创作等多个表现形式。尽管知识产品表现形式各有不一样,但它们全部含有以下部分共同特点:
1.发明性。知识产品和物质产品不一样,它不可能是以前出现产品简单反复,而必需是有所创新,有所突破。比如,科学发觉应该是对至今没有认识能够证实是正确物质世界现象,性质和法则认识”(《科学发觉日内瓦条约》),文学,艺术作品一定要有独创性,“它是作者自己创作,完全不是或基础上不是从另一作品剽窃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和邻接权法律术语词汇》),授予专利权发明,则是“利用自然法则对技术思想高度发明(日本《专利法》),商标标志必需含有识别性,不得同她人在同一个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初步审定商标相同或近似”(《中国商标法》)。
在这里,强调知识产品含有发明性特点,并不是说物质产品没有发明性。问题关键在于,发明性是知识产品取得法律保护条件,而物质产品却不要求这么。比如,生产相同物质产品,不问其数量怎样,全部能够分别取得独立财产全部权,而两个相同发明物依据法律程序只将专利权授予其中一个,以后发明和已经有技术相比,如无突出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也不能取得法律保护。
我们说,发明性是知识产品组成知识产权客体条件,这是同物质产品组成财产权客体条件相比较而言。但就某个具体知识产权来说,这种发明性程度要求则各不相同,通常来说,专利发明所要求发明性最高,它必需是该技术领域中优异科学技术成就,它所表现技术思想、技术处理方案必需使某一领域技术发生质飞跃,版权作品所要求发明性次之,它要求作品必需是作者发明性劳动结果,但任何作品只要
其表现形式是独立构思和创作,不问其思想内容是否和已发表作品相同,均可取得独立版权,商标标志所要求发明性仅达成易于区分程度即可。
2.非物质性。商品是用于交换,并能满足大家某种需要劳动产品,从其本质属性来说,作为商品劳动产品能够分为两类,一类是人类在物质生产过程中发明出来物质产品,它含有外在形体,内在使用价值和价值,这类产品含有物质性。另一类是人类在精神生产过程中发明出来知识产品,它没有外在形体,但含有内在使用价值和价值,这类产品含有非物质性。非物质性是知识产品区分于物质产品关键特征:它存在不含有一定形态(如固态、液态、气态等),不占有一定空间,大家对它
“占有”不是一个实在而具体控制,而是表现为认识和利用。某一物质产品,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只能由某一个人或社会组织来实际占有和使用,全部些人能够有效地管理自己有形财产,以排除她人不法侵占,而一项知识产品则不一样。它能够为若干主体同时占有,被很多人来共同使用,知识产品一旦传输,即可为第三人所占有。
知识产品即使含有非物质性特点,但总是要经过一定形式表现出来,使知识产品发明者以外人能够了解,这种表现形式是对其进行法律保护条件之一。比如,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现为文学著作。舞台演出、绘画、雕塑,音像制品等,发明发明表现为专著叙述,设计图表等,外观设计和商标表现为形状、图案,色彩、符号、文字等。这些物质形式或非物质形式载体;是知识产品物化和人化。必需明确,作为知识产品表现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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