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立法时间
2004年5月2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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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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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计七章,60条
第一章:总则(3条)
第二章: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9条)
第三章: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11条)
第四章:药品委托生产的管理(15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11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9条)
第七章 附则(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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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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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制定《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目的:
为加强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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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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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内容:
第二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进行审查、许可、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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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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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
开办药企的条件:
第四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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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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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章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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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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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第二章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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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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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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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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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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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药企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第五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第二章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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