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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解除合同补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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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解除合同补偿
篇一:劳务派遣工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篇一:劳务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 浅析劳务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 摘要:劳动合同的解除在劳动合同制度中占据重要的地 位,《劳动合同法》对其作出了专章规定。但在《劳动合同 法》颁布之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特别是围绕劳务派遣工解 除劳动合同所引发的纠纷增加。鉴于该情形因自身特殊性而 呈现出诸多个性化的问题,加之现行劳动立法存在诸多不完 善,笔者对其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和研究。试图通过有益的 尝试来深化我们对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同时也 推动相关法律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妥善解决。 关键词:劳 务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合同关 系的一种法律行为,是当事人阻却合同存续的一种意志行为。 通过解除行为,使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届满 之前失去效力,从而实现主体特定的目的。主要包括有双方 协议解除,派遣工的辞职和用人单位对派遣工的辞退。 《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65 条对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 解除作了简单的规定,但这种简单规定不能有效调整复杂的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解除行为,留下了一些法律空白和容易 引起争议之处,需要进一步明确。本文着重探讨派遣工辞职
情形因其特殊性所参涉的问题。
劳动者辞职,是指劳动者无需用人单位同意而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的行为, 分为即时辞职和预告辞职两种。 即时辞职, 指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一 般是在用人单位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方可即时辞职。 预告辞职,指劳动者要辞职,须预先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辞 职是一种法定的单方解除,必须依循法律的规定, 《劳动合 同法》对派遣工的辞职也作了规定。同样,与一般劳动者辞 职相比,派遗工辞职还是有需要注意的特殊性。
一、非用人单位的重大过错是否为即时辞职的条件 这种情况下, 《劳动合同法》第 65 条规定的派遣工即时 辞职的适用条件不仅包括了只有派遣单位可能实施的过错 行为,例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有过错致使劳动合同 无效等,也包括了派遣单位无法实施而只有要派单位才可能 实施的过错行为,例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 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或相关福利 待遇,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我们知道, 在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被法律认定为唯一的用人单位。因 此,悖论由此而来,即非用人单位 ( 要派单位 ) 所实施的过错 行为也可以成为派遣工向用人单位 ( 派遣单位 ) 提出即时辞
职的法定理由,其法理依据何在实际上,只要将要派单位也
视为用人单位,问题就可迎刃而解。
二、派遣工可否预告辞职 劳动者辞职主要有三种形式:协商辞职、即时辞职和预 告辞职。但《劳动合同法》对派遣工可否预告辞职的问题未 作规定,这容易使人产生歧义。一种理解是《劳动合同法》 规定了派遣工辞职的许可性条件,即只有在用人单位同意或 者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派遣工才可辞职;在用人单位 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派遣工不能依据《劳动法》第
31 条和 《劳动合同法》
第 37 条预告辞职;另一种理解是,依据“法无明文禁 止即合法”的精神, 《劳动合同法》并没有禁止派遣工实施 预告辞职,因而派遣工依然享有预告辞职的权利。对此,我 同意王全兴先生的见解,即后者。理由在于:第一, 《劳动 合同法》中关于劳动派遣的专门规定属于特别法,关于劳动 合同的一般规定属于一般法,凡特别法未作规定的,可适用 一般法的规定;第二,赋予派遣工预告辞职的权利,有利于 被派遣劳动者通过择业自由权的行使来摆脱派遣就业状态, 这也符合派遣就业的过渡性就业的特点;第三, 《劳动合同 法》仅规定了派遣工即时辞职,而未规定派遣工不得预告辞 职,表明预告辞职是独立于即时辞职制度之外的一种辞退制 度。因此不能以《劳动合同法》未规定派遣工预告辞职为理 由,否定派遣工的预告辞职权;
此外,劳务派遣是一种流动性较大的弹性就业方式,劳 动力的流动性要大于其他的劳动形态。如果其他劳动关系中 的劳动者都享有预告辞职权,而只有劳务派遣中的劳动者不 能享有,这对于派遣工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当然,预告辞职可能影响要派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因 此,派遣工向派遣单位提出预告辞职,派遣单位应当及时通 知要派单位,或者规定,派遣工有义务同时向派遣单位和要 派单位通知预告辞职。 参考文献:
[1]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典
( 应用版 ) 》,法律出版社, XX 年
[2] 蔡防:《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刘易斯转折点
及其政策挑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XX年
[5] 贾春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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