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
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年休假管理措施》和中共温州市委组织部、温州市人事局、温州市财政局《有关落实国家公务员年休假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现就落实国家公务员年休假工作的相关问题通知以下,请根据实施。
一、享受年休假的范围和对象
享受年休假的范围为党政群机关及参考、根据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
享受年休假的对象为上述范围内参与工作满1年以上,且已转正定级的国家公务员。
二、年休假的假期
参与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十二个月休假3天;
参与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十二个月休假7天;
参与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十二个月休假10天;
参与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十二个月休假15天;
参与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十二个月休假20天。
上述人员在参与工作时间满要求年限的周年后,从第二年起享受对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当年用完,不跨年度使用。
年休假假期包含公休假日,不包含法定节日。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上年度考评不称职;
当年事假累计超出20天;
当年病假累计超出30天;
当年病假、事假相加超出40天。
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出了本条第、、款要求期限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四、已参与其它各类疗养活动,休养时间长于年休假的不再享受年休假;短于年休假时间的,剩下的年休假能够继续享受。
五、实施年休假要有计划性。各单位要关心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维护工作人员的休假权利。各单位制订本单位当年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计划,须报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立案。要依据机关推行“ab”岗的要求,合理进行岗位和人员的配置,科学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年休假,避免出现集中年休假或休假不了,确保本单位的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运转。
六、实施领导干部带头休假制度。县四套领导班子组员、乡镇党政正职和县机关部门正职的年休假要报县委书记同意,县机关部门副职的年休假报县委分管党群副书记同意,纪检监察、政法部门副职的年休假报县委分管政法副书记同意,乡镇党政副职的年休假报县委组织部部长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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