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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校学生发生身体伤害”主体是谁.doc


文档分类:医学/心理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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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校学生发生身体伤害”主体是谁
摘要:学校是学生学习生活的主要集体场所,脱离家庭的监督管教和学生的活泼好动决定了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增多,本文通过对学校的性质、学校与学生的关系的分析,论证了对在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并在此基础上界定了学校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例如:2005年8月份在锦山中学校内发生了一起校外人员和在校学生持刀斗殴事件,导致校外人员死亡。我同教育局的纪律监察的人员与公安局的侦破人员一起调研过程中,发现是校外人员故意来校挑衅与在校学生发生冲突。结果导致校外人员被在校学生用铁制管器伤到致命位置因抢救无效死亡,在校学生的左眼睛失明。校外人员把在校学生和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赔偿,在校学生的刑事责任。而在校学生的家长也把学校告上法庭,说学校管理不当让校外人员进入学校,给孩子心里带来了很坏不影响,身体带来了伤害。在精神上和身体上都带来对以后的生活不同的影响,要求学校给予精神和经济的赔偿。法院结合综合的证据对案例做了判决(大致内容):对在校学生实行少年管教,学校在管理上有疏漏之处,要对在校学生住院的医疗费用承担80%。
2005年10月份在私立学校阳光中学下晚自习后,在校学生王某与任某在校内操场上发生冲突,任某用刀子当场把王某杀死,任某被王某用砖打伤。在以后的调查中了解到,王某和任某早就有过多次的小磨擦。直到有一天把矛盾激化成两人用武力来解决事情。最后演出了一死一伤的局面。王某家长以任某故意携带凶器,学校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这次悲剧的发生告上法庭。在法庭受理这件案件的时候,又发现一个情况,就是任某经常受王某的欺负,并王某经常要任某给他钱,如不给就要用拳脚打,在任某忍无可忍的时候才这样做的。并任某的当事人称任某拿刀是为了自卫,只是那天王某又从任某要钱,才发生的局面。最后法庭根据所取的证判决(大致内容):任某以故意携带凶器罪,对任某少年管教,并追究法律责任。学校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在管理上疏忽,老师没有及时发现事件的恶化,才引起悲剧的发生。学样领导对其行政处份,班主任留校观察。并要求学校对王某的监护人赔偿精神的损失。
我就就对在校学生发生身体伤害案例做下总结,发表一下我的看法:
近几年来,因学生伤害事故而引起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逐年增多,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在这些案件中,学校到底应不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为什么要承担责任,正确处理好学生伤害事故赔偿案件,理清学校在案件中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对于保障我等的保护学校、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特征
学生伤害事故一般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权受到损害,导致其受伤、残疾或者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确定事故是否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关键,是看事故是否是发生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之内。
学生伤害事故一般具有如下特征:首先,“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生”应该是特指全日制在校学习的学生。包括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学校(全日制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幼儿园内的幼儿、其他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在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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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xzh0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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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