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有资产评定管理
在中国建国之初, 曾开展过不一样类型资产评定工作, 如1950年中国实施新税则时, 税则中要求了房产税和地产税征收措施, 要求对房产和地产先根据标准房价和标准地价进行计量, 然后进行计征。 又如1956年实施全行业公私合营时, 国家又要求私营企业合营时, 生产资料由国家经过清产定股, 确定资价折股价值, 然后按股付息。 这种清产定股也含有评定性质。 尤其是90年代以来, 中国资产评定业发展快速, 资产评定尤其是国有资产评定管理体系日趋完善, 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等包含产权变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日益关键作用。
伴随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 资产评定管理体制条件和形势背景已经发生了很大改变, 为国有资产评定管理方法改革提供了基础条件。 首先是资产评定业务深入发展, 资产评定范围已不仅限于国有资产领域, 而开始为全社会各类资产交易定价提供中介服务, 对于非国有资产评定则不须政府部门立项确定; 其次, 资产评定机构已经脱钩改制, 资产评定机构依附于政府部门局面已经改变, 评定执业人员素质不停提升, 评定机构及人员独立客观执业条件基础成熟, 有能力负担其应该负担责任; 再次, 原企业主管部门撤消, 国有企业和党政机关脱钩, 政府对国有企业管理方法正在进行对应调整, 根据“国家全部, 分级管理, 授权经营, 分工监督”标准, 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其关键是经过组建授权投资机构, 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 具体负担授权范围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其中就包含以出资人身份对下属企业相关评定事项进行管理职责。 为促进资产评定机构真正做到客观公正执业并独立负担法律责任, 既是国际通例, 也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 所以, 我认为, 中国于对国有资产评定管理方法进行改革十分立即和必需。
一、 管理制度改革
明确要求取消了财政部门对国有资产评定立项、 确定审批制度, 并针对评定项目标不一样情况, 分别实施财政部门核准制或财政部门、 集团企业及相关部门立案制。 相关经济行为资产评定活动由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要求, 聘用含有对应资质中介机构独立进行, 评定汇报法律责任由签字注册资产评定师及所在评定机构共同负担。
二、 行为规范改革
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 评定机构在包含评定全过程行为提出了更严密规范和要求。 首先是对占有单位必需进行资产评定各类经济行为作了更为科学、 合理划分, 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定评定情形, 并将占有单位以评定结果为基础交易定价、 应评而未评和聘用不符合资质条件评定机构进行评定等行为全部纳入监管范围; 其次是明确要求评定机构应严格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所要求评定程序、 方法和标准, 独立、 客观、 公正地进行资产评定, 尤其是不得违规执业或出具虚假评定汇报。
三、 监管方法改革
深入加强对资产评定活动监管力度。 财政部门以后对资产评定活动管理方法将从以项目审核为关键转变为以制订政策法规和依法监督检验为关键, 对评定项目执业质量及占有单位参考评定结果定价行为进行抽查等将成为财政部门关键工作内容和方法。 这就要求财政部门转变观念, 切实推行好对资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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