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协调城乡空间布局, 改善人居环境, 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有关定义)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 进行各项建设活动, 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 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条例所称规划区, 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 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第三条( 规划原则)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 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 完善城乡服务功能, 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提高人居环境质量; 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 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 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提倡低碳?环保的发展模式, 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引导和服务于经济建设, 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文化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四条( 规划衔接)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 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在规划区内确定建设用地, 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第五条( 管理体制)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县(市)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对各类开发区的规划管理职能, 应当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集中统一行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镇(乡) 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科技进步) 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理论?专业技术?管理机制和科技应用等方面的研究和创新, 组织标准规范制定, 促进城乡规划工作水平的提高?第七条( 机构和经费保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设, 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确定设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和科技进步工作的需要, 设立年度城乡规划专项经费, 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切实予以保证, 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和规划事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第八条( 规划严肃性和公民权利?义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 服从规划管理, 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九条( 城镇体系规划) 省人民政府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用于指导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按照区域统筹协调发展的需要,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群和都市圈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 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十条( 总体规划)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 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他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 可以确定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包含远景规划, 根据合理的资源和环境容量,按照城镇化发展到成熟期的城镇人口数量, 对城镇远景规模?空间布局等长远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第十一条( 规划报批前置)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查?审批前, 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其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其他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前, 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其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上述规划在报送审批时, 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第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 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不得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确需改变的, 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城市?镇总体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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