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国土资源局文件宿迁市国土资源局文件宿国土资发〔 2009 〕 144 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储备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县国土资源局、市局各分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中居住点及康居示范村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宿政发〔 2009 〕 40 号)和《市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在集中居住点建房和进城( 中心镇) 购房居住的试行意见》( 宿政发〔 2009 〕 53 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宿迁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储备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宿迁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储备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农业生产规模化,引导农民向集中居住点及城市(中心镇) 集中, 建设用地向城市( 中心镇) 集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宿迁市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在集中居住点建房和进城( 中心镇) 购房居住的试行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在农村集中居住点建房,在中心城市、县城或省市重点中心镇购房以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购储备, 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县(区) 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购储备工作, 并设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购储备中心( 以下简称收购储备中心), 实行市场化运作, 具体实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购储备工作。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收购储备中心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收回、收购。收购储备中心在收回、收购集体建设用地时,需报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第五条收回、收购储备范围: (一)乡(镇)企业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三)农村村民因住宅搬迁退出的集体建设用地。(四)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五)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前款(四)、(五) 项情形的, 可以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收购储备中心采取无偿方式收回。第六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购储备资金来源主要为县(区)新农村建设基金和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市场化运作收益部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购储备资金主要用于收购农民宅基地( 含土地证以外实际占用部分)、收购用地单位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房屋拆除费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其他集体建设用地补偿费用。收购储备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封闭运作、专户储存、独立核算, 专项用地土地收购储备。第七条县(区)、乡(镇) 人民政府应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适度集聚、节约土地的原则, 严格落实农村集中居住点和康居示范村用地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集中居住点的选址应以规模大、区位好、基础设施配套的现有村庄进行整治、扩建为主, 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县(区)、乡(镇) 人民政府在编制 200 5年-202 0 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统筹安排农民集中居住点、康居示范村等用地, 把农民集中居住点用地编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规划, 确保镇村布局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八条农民集中居住点以依托老村庄改造为主, 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 规划保留的老村庄, 人均用地不超过 110 平方米, 户均用地不超过 亩。其用地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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