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原卫生部颁布的职业性汞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同时废止。
在接触金属汞的职业性活动中可发生急、慢性中毒。为了有效地防治汞中毒,保护劳动者健康,特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黑龙江省职业病防治院负责起草,由上海市职业病医院、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贵州省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上海市杨浦区卫生监督所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汞中毒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Mercury Poisoning
GBZ89-2002
汞中毒是指在职业活动中,接触金属汞而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口腔病变为主,并累及呼吸道、胃肠道、肾脏等的全身性疾病。
1 范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汞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汞中毒的诊断及处理,非职业性汞中毒也可参考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18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
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WS/T26 尿中汞的冷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方法(2)酸性氯化亚锡还原法
3 诊断原则
根据接触金属汞的职业史,出现相应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结果,参考劳动卫生学调查资料,进行分析,排除其他病因后,方可诊断。
4 观察对象
尿汞增高,无汞中毒临床表现者。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急性中毒
轻度中毒 短期内接触大量汞蒸气,尿汞增高。可出现发热,头晕,头痛,震颤等全身症状。
并具备下列表现之一者。
a)口腔-牙龈炎及胃肠炎;
b)急性支气管炎。
中度中毒 在轻度中毒基础上,并具备下列表现之一者。
a)间质性肺炎;
b)肾病综合征。
重度中毒 具备下列表现之一者。
a)急性肾功能衰竭;
b)癫痫样发作;
c)精神障碍。
慢性中毒
轻度中毒 具备下列表现之三项者。
a)脑衰弱综合征;
b)口腔-牙龈炎;
c)眼睑、舌或手指震颤;
d)尿汞增高。
中度中毒 具备下列表现之二项者。
a)出现精神性格改变;
b)粗大震颤;
c)明显肾脏损害
重度中毒 具备下列表现之一者
a)小脑共济失调;
b)精神障碍。
6 处理原则
治疗原则
急性中毒治疗原则
a)迅速脱离现场,脱去污染衣服,静卧,保暖;
b)驱汞治疗:二巯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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