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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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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80928( 颁布时间) 19980928( 实施时间)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1998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8年9月28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爱, 保护人民健康,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是增强公众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 除害灭病, 保护环境和改善生活质量, 提高各族人民健康水平和国民素质的社会性卫生活动。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领导, 分级负责, 部门协调, 全民参与,法制规范,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条块结合, 以块为主; 治本与治标相结合, 以治本为主; 经常管理与集中治理相结合, 以经常管理为主; 谁污染, 谁治理的原则。第五条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要把爱国卫生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并认真组织实施, 使社会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各级人民政府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全民健康教育, 加强健康教育组织建设, 普及卫生科学知识, 提高全民的卫生意识, 培养良好卫生习惯,增强自我保健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入扎实地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 卫生苏木、乡、镇、街道的活动,提高城乡整体卫生水平。各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成为本辖区爱国卫生先进城镇。每年四月为全区爱国卫生活动月, 广泛宣传爱国卫生法律法规, 集中解决爱国卫生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高寒地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爱国卫生活动月的具体时间。第六条对在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科研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 统一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由有关部门组成, 实行分工负责制。各级爱卫会办公室是同级爱卫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也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的行政办事机构,设在卫生行政部门。第八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爱国卫生监督员并颁发证书和证章, 在上级爱卫会的指导下, 负责辖区的爱国卫生监督工作。第九条爱国卫生工作包括下列内容: (一) 组织有关爱国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实施与监督;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 (二) 城乡社会卫生管理; 除害灭病、食品卫生、饮水卫生、环境卫生、公共卫生;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三) 创建卫生城, 卫生苏木、乡、镇、街道, 卫生单位、卫生住宅区; (四)农村牧区改水、改厕和环境卫生综合治理; (五)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治理; ’(六)其他与爱国卫生工作有关的活动。第十条各级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规划、部署、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二) 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运动, 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镇、卫生单位活动和各项卫生检查评比并制定检查评比标准、办法; 负责农村牧区改水、改厕、环境卫生治理的业务指导、检查督促和除害灭病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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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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