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协议范本违约条款律师费
篇一:借款协议违约金条款
篇一:民间借贷违约金条款
民间借贷违约金条款
汪先生在2021年7月27日借款给江某和叶某。借款同时,双方签署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江、叶向汪先生借款60万元,至2021年7月27日到期。假如逾期还款1个月(超出10天按1个月计算),每个月需要向汪先生支付人民币1万2021元。同时,江、叶拿出一套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不过江、叶并没有立即还款,汪先生计划将她们告上法庭,欠款之余还要追讨全部违约金近10万元。江、叶不服,以为私人之间的借款并非商业行为,违约金从何而来?就算支付违约金,凭什么要支付如此之多?
郑律师回复:
私人之间的借款,也就是民间借贷协议,违约金是确实存在并受法律保护的。至于汪先生要求支付的近10万元,其额度和法律要求的违约金额度有所背离,因此并不完全受到保护。提起诉讼的话,法院有权主动调整其违约金额。
详细案件情况是,双方签署《借款协议》的第2天,江某还出局了借条1份,再次确定了借款事实。2021年7月31日,房产抵押登记也办理完成。到了还款约定日期,也就是2021年7月27日,江某和叶某没有还款。直到第二年,2021年2月21日,两人才还给汪先生4万元,其它仍然没有着落。汪先生提供诉讼,将两人告上了法庭。
但案件一到法庭,法庭就主动调整了违约金额度,要求被告江某和叶某还款违约金按每个月1万元计算,而非1万2021元。
而江某和叶某的不满在于,她们认为民间借贷中违约金根本就是无效的。
中国对违约金性质的界定表现于《协议法》第114条,该条第1款要求:“当事人能够约定一方违约时应该依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能够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该要求表现了违约金数额和实际损失相匹配的理念,表现了违约金的赔偿性特征。同时,《协议法》114条第3款要求:“当事人就拖延推行约定违约金的,当事人支付违约金后,还应该推行债务。”
违约金是违约责任负担方法的一个,其功效在于保障协议能够按约推行,对因对方违约而造成损失的当事人给救助,是对守约方的救助。现行《协议法》总则部分并未对违约金行使给予限制,而在借款协议分则部分,第207条所要求的:“借款人未根据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该根据约定或国家相关要求支付逾期利息”,这条要求显示了借款人负担违约责任的方法,但该条并未排斥违约金等其它形式的责任负担方法,能够说违约金和逾期利息两种方法并行不悖。一样,协议法将民间借贷条款列入了借款协议分则中,一样证实民间借贷在违约责任方面能够参考适用借款协议。所以,双方当事人约定以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应属可行。本案中,法官亦判决认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有效。
至于法庭调整违约金额度,并非为了体恤江某和叶某,而是因为汪先生在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金额高于法律许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要求,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最高不得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假如当事人双方串通有意以高额违约金的方法达成高于4倍银行同类利息的目标,而法院又不主动干预,无疑为变相*********提供了规避法律的路径。汪先生约定的违约金数额1万2021元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属于违约金数额过高,法院在调整违约金时应以此标准为上限,所以调整为1万元。
最终判决结果为:一、被告江某、叶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汪某借款人民币56万元;二、被告江某、叶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汉全自2021年7月2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还款违约金(按每个月人民币1万元计算,超出十天按30天计算);三、如被告到时未推行上述判决的付款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抵押的房产
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钱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出原告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全部,不足部分由被告负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90元,由被告江某某、叶某某负担。篇二:民间借贷协议中的利率、罚息、违约金问题
民间借贷协议中的利率、罚息、违约金问题
(一)、借款利率
民间借贷,已由以前关键用于暂时资金周转,逐步向投资赢利转变。所以,实务中对于借款利息的把握至关主要,利率的多少甚至影响到协议的效力,并进而影响公证书的效力。
第一、利率确实定:《协议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协议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协议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相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颁布的《有关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6条要求:“民间借贷的利息可合适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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