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领导干部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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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正确用人导向,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提拔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指出:“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形成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是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关键。”近年来,为了“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从中央到地方都在不断地进行相关的探索和尝试,并积累了不少有益经验,当然也存在一些需要克服的问题。本文仅就对策建议提出几点愚见。
一、正确处理好党管干部与多数人在多数人中选人用人的关系
1. 提名权由上级、本单位和群众三方共同行使,最后由上级或本级党委确定差额人选
一个地方或一个单位部门选人用人,根据干部选人用人的权限,上级党委(具体执行的是组织部门)可以提出拟任人选,需要选人用人的所在单位部门也可以提出拟任人选,同时所在单位部门或其他相关群众,包括符合条件的个人,也可以推荐或自荐人选。为了体现党管理干部原则,上级或本级党委对这些人选进行审查,最后确定提名人选,重要的职务人选也可以由党的代表会议或委员会议进行决定,但必须形成差额人选,不能搞一比一的提名人选。如果认为某方提出的人选审查不符合条件,可以要求对方重新提名,直到符合条件为止,上级党委或本级党委不能以他方提名不符合条件为由只保留本方提名的人选。
2. 任命权由多方组成的代表团投票决定,上级或本级党委备案
差额候选人确定后,根据职务的性质、特点等由多方组成的代表团进行投票决定。如果是法律规定决定权由某机构行使,如市县区政府组成人员应由同级人大决定,那么该决定权应由同级人大行使,其他人选可以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代表、人民群众代表、企业代表、被服务对象代表等各方面组成的代表团决定。代表团的代表人选构成,其代表性是固定的,也就是说必须有上述各方面的代表,代表人选的产生是随机的,代表人数根据职务性质特点决定,一般不少于
50人,通过比率应确定为高于50%以上才能当选。人数众多可以有效防止选人用人不正之风。
3. 监督权由上级、本单位和服务对象行使,上级或本级党委处理
人选决定并任命后,要加强对其进行管理监督,管理监督权其中关键是罢免权由上级、所在单位和服务对象共同行使(人大任免的除外),可以根据职务性质和特点,确定三方的权重比例,最终由上级或本级党委决定,对那些服务对象、社会舆论反应比较强烈的当选人员,上级或本级党委要及时处理,直至免职。同时,对那些在选人用人中出现的拉票、贿票等违纪违法行为,同样要及时处理。
基于目前我国人事制度改革进程、人事民主参与状况、人事改革成本压力等方面因素的影响,上述民主选人用人的方式,可以首先在比较重要的职务上进行实践,然后逐步推广。
二、建立分类选人用人体制机制
1. 建立干部分类管理体制机制
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干部队伍宏观管理,深化干部分类管理改革。这要求建立完善干部分类管理制度。干部分类管理,就是要根据各类机关和各类社会组织的工作性质、职业特点及其人才成长的不同规律,对现有干部进行合理分解,科学地划分类别,形成基本原则相同、各具特色的管理制度,并依法实行管理。干部分类管理体制,可以改变管理对象庞杂,管理方式单一,选人用人缺少针对性、有效性等问题。
从有利于干部管理的角度,根据其职业、岗位的性质、特点和能力要求,党政机关干部可分以下几类:
根据工作性质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执行)类。其中专业技术类,可根据需要进一步细分,但不宜超过我国硕士、博士招生专业目录的12个学科门类。根据工作特点划分为: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单位部门领导干部、一般领导干部;正职、副职;单位正职、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对象划分为:对外服务干部、对内服务干部。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执行服务类干部与监督类干部等。这样分类,既有利于干部管理,又有利于干部选拔任用。因此,建立干部分类管理体制,是建立分类选人用人体制机制的前提。
2. 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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