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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唐代的婚姻状况看妇女的社会地位
网络教育学院05 (2)历史专业李拴昌
内容摘要: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是“开放型”社会,表现在许多方面, 妇女的社会地位相对较高,可从婚姻制度、婚俗文化、妇女的婚姻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方面 得到表现,再结合唐代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进一步探讨妇女地位相对较高的原因。
关键词:唐代、婚姻状况、妇女、地位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男尊女卑观念一直占主导地位,妇女受到封建礼教的束缚和压迫, 地位极其低下。相对而言,唐代妇女是幸运的。她们处于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属“开 放型”社会,其开放特点不仅表现在政治制度、民族政策、外交关系等方面,而且反映在 民间礼俗和婚姻制度上。她们受到的封建束缚和压迫相对较少,一改过去哭不露齿,站不 依门,行不露面的传统,社会地位相对较高。她们拥有广泛的权利:参政权;受教育权; 财产继承权;家庭成员的决定权;家庭事务的管理权;自我意愿的决定权;婚姻的决定权 (包括初婚决定权、离婚决定权、再婚决定权)。下面我就唐代的婚姻制度、婚俗文化、 妇女的婚姻生活和社会生活,谈谈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不妥之处敬请各位前辈不吝赐 教,愚生将感激不尽。
一: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和婚俗文化
法律是在阶级社会中产生并用来调整人和人之间关系的一种强制力量,我国几千年来有 关婚姻、家庭的法律经历了一个很长的发展过程。在秦朝,秦律已经有了对婚姻、家庭问 题的简单规定。到了唐朝,封建社会进入了全盛时期,法律也趋于完善,唐高宗永徽二年 (公元6 5 1年)颁布的《永徽律疏》(简称唐律),它得古今之平,在中华法系中堪称 最为完美的一部封建法典。其中,对于婚姻制度的规定,在结合礼教的过程中,兼顾社会 生活和民风民俗,将情礼法恰当结合,缔造了封建时代最为开明先进的婚姻法律制度。从 对“七出”、“义绝”等前代婚姻法律制度的继承,到“和离”制度的提出,对唐代的婚 姻产生了极大的变化。对婚姻条件的详细规定,对离异、寡居妇女再婚的鼓励,对协议离 婚的肯定,众多的优点集中于一部唐律之中,使得唐律作为一部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法 典闪现出民法性的光辉。
首先,我们来考察唐代婚姻法律在婚姻成立条件方面的规定。第一:对于婚龄的规定: 唐律中并无对婚龄的具体规定,但唐令中却有“诸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 的条款,可见唐代的法定婚龄是男子十五,女子十三。
第二:婚姻成立,必须依照“婚礼”。也称六礼。也就是平常所说的托媒下聘,拜堂成 亲。六礼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共六个步骤。婚姻缔结一般有两 个大的阶段,即定婚和成亲。“六礼”中的纳采、问名、纳吉、纳币(下彩礼)属于定婚 的程序,择H、亲迎属于成亲的程序。可见,定婚的程序有四套,是重点。民间纳采通常 有九种,合欢、干漆等,都取吉祥的寓意。与纳采同时完成的是问名,即男方纳采时请媒 人问女方的名字及出生年月日。女方复书,告以女方出生年月日以及女方生母的姓氏。男
方将女方姓名生辰“加诸卜筮”,卜得吉兆则通知女方,是为纳吉。纳吉之后即为纳征, 又称纳币,即男家以礼物送给女方,女方接受,则表示同意确立婚姻关系。许多结婚的新 人双方都要互送礼物,表示吉祥如意。成亲的过程根据敦煌文书、《酉阳杂俎》等资料的 记载,主要表现为喜庆和祝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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