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律 服 务 委 托 协 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
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和
(以下简称“客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 年 月 日订立:
特别条款
1.1. 法律服务范围
律师事务所接受客户的委托指定经办律师,为客户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以下简称“案件”)为:
[诉讼案件]
代表客户就 事宜 阶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并协助客户处理与该事宜相关的法律事务。
1.2. 代理权限
客户授权律师事务所的权限为(2)
1.〔诉讼仲裁案件〕客户授权律师事务所的权限为:特别授权(详见授权委托书)。
2. 客户授权律师事务所的权限为:一般授权。
3.〔执行案件〕客户授权律师事务所的权限为:特别授权(详见授权委托书)。
1.3.律师
律师事务所指派 律师、 律师作为本协议法律服务事项的经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1.4. 律师费
双方经协商后确定,客户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案件以以下方式或按约定收取律师费,双方的律师费约定如下:
RMB
人民币
1.5. 其他费用
乙方承办律师在为甲方办理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异地办案所需差旅费及经甲方同意支付的其它费用由甲方承担(以上统称办案费),实报实销。
1.6. 支付
,由客户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3 日内,先行支付 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其余律师费等待案件判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支付。
上述费用可通过银行划款方式将款项汇入以下帐户: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中山西路支行
开户名称: 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
银行帐号: 100 129 800 900 559 8744
1.7. 联系信息
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和客户的联系信息如下:
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
地 址:上海市徐汇区建国西路285号科投大厦502室 邮 编:
电 话:
联 系 人: 电 邮:
客 户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电 邮:
1.8. 其他约定
除有上述特别条款的约定和以下一般条款的约定外,律师事务所和客户就如下内容达成一致的约定:
(1)在合同期间内,律师开展工作后,无论案件以何种方式结案(包括但不仅限于和解、撤诉、客户放弃权利、客户单方撤销委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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