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了切实加强对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发放的管理,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和管理。
3 职责
(1)行政部负责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的制定,并监督检查职工的佩戴情况。
(2)生产部负责劳保用品的发放。
(3)各部门具体实施。
4 内容与要求
劳保用品管理
(1)职工个人要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防护要求,认真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部分公用劳保用品可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管。
(2)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由行政部统一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的领取、保管、发放由生产部专人负责。
(3)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4)凡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定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他劳动防护用品。
(5)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的作业场所,除对作业人员配备常规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在现场醒目处放置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逃生、抢救时应急使用。相关单位还应有专人和专门措施,保护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6)行政部对发放标准具有解释权,对劳动保护用品质量和技术要求进行监督,并及时向上级部门进行信息反馈。
(7)对工作需要,超范围发放小件劳动保护用品,由单位申请,行政部审核,厂长审批,生产部登记发放。
(8)各单位应免费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9)对涉及发放标准修改,新项目新涉及的劳动保护用品,由行政部报主管领导审批,方可解决,并上报公司审核备案。
(10)长期(6个月以上)因病休息的员工,相应延长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时间。
(11)对因工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行政部审批,更换。对非因工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失的,按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年限折价赔偿。
(12)对安全性能高、正常工作时容易损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镜、面罩、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应按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的要求,强制检验或报废。
(13)特种防护用品中的安全帽、护耳器等应发放到个人,由个人专管专用,其余可发放至班组,班组保管,集体使用,保证应急情况方便使用。
(14)员工进入生产装置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按照违章处罚。
(15)各车间对特种型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等,要建立台帐,常用的防护用品应存放在公众易于取用场所,定点定人专管,做到防潮、防高温、防锐器等损坏。
(16)对使用方法比较复杂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呼吸器等必须进行使用前学习培训,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
降温风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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