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法律解释是司法过程中的~项重要司法技术,是法适用过程中的必要环节, 是法的实施者的固有职能。而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法律解释被视为一种相对独立于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的权力。我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正是基于将法律解释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力,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对这种权力进行分配而构成的。法律解释与法律的具体适用脱离,被人为地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这种法律解释体制与法律解释的本质内涵不符,在法律实践中也被证明是不合理的。分析法律解释的本质内涵必须要解决法律解释的概念问题,对法律解释的概念问题,学者的认识颇多,但总的来说,有的概念的内涵过于宽泛和笼统, 而有的忽略了实践性,不利于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执行。法律解释作为对法律所作的一种具有直接法律拘束力的分析阐明活动,应当体现在法律适用过程之中, 而不应在法律适用过程之外。法律自身的局限性及其运作方式是法律解释得以产生的根据,人的认识能力的非至上性是其得以产生的理论上的原因。法律解释必须针对具体的案件事实,只有在将法律规定与某个具体案件事实相联系, 需用法律解决案件时才发生法律解释问题。进行法律解释时离不开法律适用主体价值上的判断,不能脱离主体的意志而独立存在,法律解释因而具有一定的创造性。从应然的角度,法律解释应指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机关即各级法院(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对法律所作的分析阐明活动。而对于法律解释目标、原则和方法的研究能够帮助我们对其内涵的深入理解,其中法律解释目标的确立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着法律解释的发展方向,对法律解释应遵循的原则和方法也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违背了法律解释的应有之义。立法者不具体适用法律,实没有解释法律的必要,目前所谓的立法解释是立法的一种完善形式,虽名为“解释”,本质却是一种抽象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界定,因而仍属立法的范畴。行政机关是法律的执行机关,在实施中可以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政策等作出自己的解释,但当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发生法律争议时,由于行政机关既是执行机关,又是解释机关,同时在利益冲突中也是一方当事人,因此,由行政机关行使法的解释权,便很可能也极容易作出只对自己有利的解释,从而破坏法治社会的公正原则。从检察机关的职能看,其具有积极、主动、单向的特点,它本质上属于行政权的范畴,主要表现为一种行政意义上的权力,让作为行使侦查和公诉等公权力的检察机关进行司法解释亦有悖公正原则。现行法律解释体制存在着种种缺陷,但对其进行改革却不可能一蹴而就, 不能仅从理论上提出纯理想化的建议,而应考虑到中国现实思想状况的接受程度及现实制度状况的融合程度。从理论上讲,现代法治意义上的法律解释体制是以法院(法官)解释为主体的,国内众多学者亦提出并论证了取消除法院(法官)解释之外的其他主体的解释权的必要和可能性。但从我国深厚的传统观念和现实的社会状况来看,这种变革太过猛烈。而保留现有的法律解释主体对法律的解释权,但将立法解释重新定位,还其立法的本来性质;限定行政解释、检察解释的效力和范围;承认各级法院(法官)的法律解释权,并从制度上对其进行规范和制约;建立以法官解释为主要内容的判例制度。这种以法院(法官)的审判解释为主寻的法律解释体制在现阶段的我国有其确立的可能性,也能为最终确立真正现代法治意义上的法律解释体制打下实践基础。关键词:法律解释内涵体制重构 Abstract The legalinterpretation is animportantjudicial technology inthejustice process, and istheessential linkinthelegalprocess,and is alsotheintrinsicfunction ofthe law- inthejudgment practice of our country thelegalinterpretation is regarded as apower thatisindependent of thelegislative power and thejudicial power and thepower oflaw effect the current legalinterpretation system of our country isformed based ontreating it as apower,which was distributed among different legalinterpretation isseparated from thelegal process and divided into legislative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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