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据库的版权保护
(一)数据库版权客体的归属问题及其相关法律规定
目前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版权法对数据库提供法律保护,这一制度首先要解决的是数据库版权客体归属问题。
所谓版权客体是指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版权法是按客体所归属的作品类型对其加以保护的,除日本外,大多数国家版权法都没有单独设立“数据库”这一作品类型 。
第二节 数字图书馆数据库建设的知识产权问题
一、数据库的版权保护
(一)数据库版权客体的归属问题及其相关法律规定
2001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该条款将由版权材料、非版权材料或数据汇编而成的数据库纳入版权保护范围。
第二节 数字图书馆数据库建设的知识产权问题
一、数据库的版权保护
(二)数据库版权保护标准及其存在的问题
1.数据库版权保护的标准
数据库版权保护标难在世界范围内趋于统一,这个标准就是最低限度的“独创性”标准,
即“内容选择”和“内容编排”的独创性 。
第二节 数字图书馆数据库建设的知识产权问题
一、数据库的版权保护
1.数据库版权保护的标准——案例2:Feist Publications诉Rural TelephoneService co.
初审中的原告Rural是一家地区性 公司,它将当地非商业性 号码汇集成册,制成“ 白页”,被告Feist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复制了原告所编的 号码簿。此案初审和二审阶段,审理法院都认为原告对其所编的 号码簿享有版权。被告不服,“反客为主”,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反诉,要求美国最高法院确认被告Rural公司的 号码簿不享有版权。美国最高法院认为,版权保护必须具备两个最本质的条件,即内容选择和编排的独创性,不论版权保护所要求的创造性水平有多低,但这一标准是真实存在的。只要出现一处创造性的火花,而不论这种创造性多么粗糙或不明显,也足以满足这种创造性。在数据选择上,被告仅仅是进行了简单的汇总,并没有独立的选择;在数据的编排上,被告按照字母顺序排列用户的姓氏,体现不出任何与众不同的东西。
因此,被告的 号码簿不具有独创性,无法受到版权保护。
第二节 数字图书馆数据库建设的知识产权问题
一、数据库的版权保护
(二)数据库版权保护标准及其存在的问题
2.数据库“独创性”版权保护标准存在的问题
数据库“独创性”版权保护标准采用版权制度保护数据库的缺陷在于:
首先,这一标准将使得一些实用性强的非独创性数据库被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极不利于数据库产业的发展。
其次,内容“选择和编排”的独创性是一个高度弹性的标准,让人无法把握,因为“选择和编排”本身含义宽泛,内还是国外由于缺乏统一标准,不同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审理时常出现不同的结果。
第三,即使满足了内容“选择和编排”独创性标准的数据库也只能得到版权法低水平有限度的法律保护,
因为版权保护只限于汇编的结构,不延及汇编的内容,而数据库中最有价值的部分恰恰是内容。
第二节 数字图书馆数据库建设的知识产权问题
一、数据库的版权保护
(二)数据库版权保护标准及其存在的问题
2.数据库“独创性”版权保护标准存在的问题——案例3:Hyperlaw Inc.诉West Publishing Com
被告是美国著名的法院判例出版商,原告准备将被告出版的“判例集中”的75%的内容扫描入其准备出版的CD—ROM中,为了避免日后版权纠纷,原告要求法院确认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审理法院认可了被告汇编的判例集所享有的版权仅限于对判例的选择和编排,而原告并没有复制这些部分,原告复制的是不受版权保护的具体判例,至于原告复制一两个判例还是几千个判例都不能改变这一事实,因此法院认为原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第二节 数字图书馆数据库建设的知识产权问题
二、数字图书馆数据库建设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指南性数据库和数值数据库
指南性数据库的功能是指引用户到其他信息源获取所需具体的信息内容,如元数据库、书目数据库、文摘数据库等;
数值数据库则汇集各种具体数据供用户使用。
除文摘数据库外,上述数据库的内容均由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或数据构成.
第二节 数字图书馆数据库建设的知识产权问题
二、数字图书馆数据库建设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指南性数据库和数值数据库
对于文摘数据库开发的版权问题,业内人士的观点有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文摘数据库属于对作品内容的合理引用,可以不向原作者支付报酬,但应标明信息的出处;
另一种观点认为文摘、题录涉及演绎权,图书馆在建立此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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