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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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规定:
⑴经济补偿支付标准:
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
月的平均工资。
⑵经济补偿支付期限: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
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
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
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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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经济补偿特别规定:
①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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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2008年1月1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后解除或终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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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一:
员工小张2006年4月1日到公司任职,2008年3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不再与小张续签合同。
其经济补偿金计算如下:
小张合同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
经济补偿金 = 2000 * =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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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二:
员工小李2007年3月1日到公司任职,2009年2月28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不再与小李续签合同。
其经济补偿金计算如下:
小李合同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
经济补偿金 = 2000 * = 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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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三:
员工小王2006年4月1日到公司任职,2008年8月1日公司因故与其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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