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司法解释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婚姻法解释(三)》,自2011年8月13起施行。
司法解释的定义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具有普遍司法效力,是对现行法律的具体明确的解释、说明和补充,广义上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对各地基层法院的工作的指导性意见,也有的是对基层人民法院对于具体案件的审理工作的请示的批复。
重点内容
关于房子
关于孩子
关于小三
关于票子
关于离婚
关于房子1:婚前个人按揭的房,离婚时归个人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读
1、房子属于个人财产,但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离婚的还能争下补偿,不离婚的才最憋屈。在未来几十年时间里,你可能要为这套不属于你的房子一直还贷款。
2、如果离婚的话,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这套房子始终是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只有追讨补偿的权力,没有追讨房子产权的权力。
装修送车不如参与买房
传统的婚姻架构中,以男方买房居多,而女方负责装修买车,婚后也以男方来还按揭,女方负责家常日用为主
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或许会改变这些传统婚姻模式,可能会促使女方婚前购房以及婚后积极支付按揭。
关于房子2:给儿子买的房,儿媳没有份
房子一直都被不少老百姓视为结婚的物质保障,“有了房才有结婚的可能。”不过,目前年轻人的收入和房价不成正比,而做父母的往往会帮着子女买房子。问题就来了,给儿子买的房,儿媳有份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
1、优点:打击了靠骗婚获取非法利益的人群。
2、负面影响:结婚后,房子属于父母出资方个人财产,另一方没有权利。如果离婚的话,另一方就要净身出户。
关于房子4、夫妻一方有权力处理房子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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