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文件中山大学文件中大房管〔 2010 〕1号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公有住房、教师公寓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单位, 后勤集团、产业集团: 现将《中山大学公有住房、教师公寓租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中山大学公有住房、教师公寓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公有住房管理, 提高周转效率, 参照《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的标准, 对中大房管〔 2007 〕5号《中山大学公有住房、教师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暂行)》及中大房管〔 2007 〕6号《关于公有住房管理中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进行修订,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山大学公有住房指产权权属为中山大学所有的住宅, 以及其它属于中山大学暂未明晰产权的住宅。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房地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公有住房的产权管理,及其使用、租赁、维修等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房地产管理处可委托相关职能部门代为行使公有住房管理权。未经房地产管理处批准或授权委托,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和使用公有住房。第三章租赁期限与房源第五条公有住房周转期最长为六年,单次合同最长签三年,周转期累计计算。周转期后只提供面积大于 70 ㎡的住房,单次合同最长签三年,租期累计计算最长不超过六年。第六条周转期从 2007 年7月1 日后实际租住公有住房之日起计算。第四章租赁对象与租房补贴第七条未参加房改、未购政府限价房、未参加学校团购住房和未向学校申请 100 个月货币补贴免息借款的在编在岗教职工, 可向工作所在校区申请周转期住房。第八条学校对新入校未参加房改的在编在岗教职工提供租房补贴, 另为引进人才提供安家租房补贴, 向博士后提供在站期间租房补贴,教职工和博士后人员的租房补贴标准和期限详见附件 1。第九条在房源许可的条件下, 不符合本文件第七条规定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可向工作所在校区申请公有住房, 按周转期结束后的政策执行。第十条下列人员可申请租住学校公有住房,不受周转期约束: 1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在工作所在校区申请租赁公有住房, 出站时须将公有住房退还学校。 2 、东校区和珠海校区学生辅导员工作期间可在工作所在校区安排工作用房,不发放租房补贴,居住期抵减本人的住房周转期。 3 、东校区行政值班人员以及各行政部门必要的岗位人员安排工作用房,不发放租房补贴,居住期抵减本人的住房周转期。 4 、由学校派驻珠海校区的延伸管理人员按房源情况及本人职务职称情况安排公寓,延伸管理人员公有住房面积安排标准见附件 2。 5 、各单位特殊岗位聘请的合同职工,可由单位向学校申请临工床位。租赁者离岗时须同时向学校退回床位。第十一条东校区学生辅导员住房、工作用房租金, 按期由校区相关部门向房地产管理处办理结算,具体结算办法详见附件 3。第五章租金管理第十二条学校参照广州市国土局公布的地段租金指导价制定我校公有住房租金基准价, 并以基准价为基础, 结合房屋实际状况制定学校公有住房周转期的租金价格; 周转期满后的租金价格以周转期价格为基础,结合教职工享受住房优惠政策情况及市场因素制定租金价格。学校根据政府规定和实际情况对租金基准价进行不定期调整, 计算办法详见附件 4。第十三条 200 7年6月30 日前离退休且未享受福利分房的教职工, 现租住的公有住房只提供本人及配偶居住, 租金标准按成本租金执行,不再发放租房补贴。第十四条原按照中大房管〔 2007 〕6 号文规定, 符合房改条件但未参加房改,现租住校内公有住房租户,选择按其 1999 年底的职称职务情况, 参照国家房改面积标准规定, 租金分两段计算, 不发放租房补贴的租户, 且其未参加团购和未向学校申请 100 个月货币补贴免息借款,可申请合同延期三年,不调整现住房,租金标准不变。第六章选房原则与合同管理第十五条新入校教职工周转期公有住房由房地产管理处通过选房系统预定并安排,其他人员租住公有住房通过选房系统申请,选房规则详见附件 5。第十六条学校公有住房的承租人须与学校签订租赁合同。不签订租赁合同者视为放弃租赁原住房。第十七条承租人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及合同条款。 1 、租赁合同期内原则上不调整住房。因个人情况确实需要调整住房者,须承担相当于原租住房屋一个月租金标准的房屋修缮费,用于原住房的修缮。 2 、签订合同时须交纳相当于二个月租金的住房押金。 3 、由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统发工资的承租人其租金一律从工资中自动扣除。 4 、租住期间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转租、分租或借用。 5 、租住期间不得私自对住房进行扩建、改建和装修等。第十八条承租人调离学校时须办理退房手续、按时退还住房, 并结清各项费用,租赁关系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十九条承租人若出现严重违反合同条款行为, 学校有权采取强制整改措施, 若未按期整改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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