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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山 大 学 文 件
中大设备〔2015〕1号
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实验室安全与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五个制度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和管理工作,推进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的规范化与制度化,现制定和修订了《中山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山大学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中山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山大学安全管制药品管理办法》和《中山大学危险化学废物管理办法》等制度,经中山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2014年第1次全体会议和中山大学2015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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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照执行。
原《中山大学实验室安全制度》、《中山大学实验室安全用电管理办法》、《中山大学关于放射防护管理细则》和《关于加强对有毒、有害废液、废旧化学品处理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中山大学
2015年4月8日
(联系人:赵艳娥,联系电话:841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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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以下简称“环保”)工作,防止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确保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粤教装备函〔201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的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各级、各类实验场所。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用电安全管理、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危险品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室废物安全与环保管理,以及相关规章制度与管理机制建设、教育培训与考核等。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三条 我校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责任体制,各司其职,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 学校成立中山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实验室安全办公室和实验室安全专家小组。
(一)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统筹全校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设主任1名,由主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校区管委会负责人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关于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的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规划及方针政策;研究审议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重要事项;指导督查学校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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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验室安全办公室是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公机构,办公室设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主任由设备处负责人兼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的决议;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的专项工作;组织协调实验室安全专家小组开展技术咨询与服务工作;指导督查各二级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的制度建设、教育培训及隐患整改等工作。
(三)实验室安全专家小组主要负责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的技术咨询与服务,小组成员由校内外实验室安全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组长由小组成员推选产生。其主要职责是:对学校实验室安全的设施建设、制度建设和事故处置等提供咨询意见;协助做好实验项目和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教育培训与考核等工作。
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及其下设实验室安全办公室和实验室安全专家小组的具体职责按《中山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办法与工作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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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设备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在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开展各项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学校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单位执行规章制度,重点负责设备使用安全、化学品安全、辐射安全及化学废物管理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和应急演练工作。
(四)受理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保卫处负责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及治安安全工作,生物安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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