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浙江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2016.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 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技工院校改革 发展,现根据《浙江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结合我 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内实行学制技工教育的各类 技工院校,包括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
第三条 各技工院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 关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学籍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学籍 管理制度。
第四条全面实施技工院校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以 “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为平台,按 照“学校收录、分级管理、属地为主、设区市统筹"的原则, 建立省、市、学校三级管理网络。(审批权归属:省属学校 由省教研所审批,市属学校由地市人社部门审批,学校管理 部门应保持稳定,专人负责,如有人员变动需向上级管理部 门报备。)
第二章学制与入学、注册
第五条 技工院校学制教育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
为主,学制年限原则上按以下规定:
(一)中级工学制教育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三 年;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两年;
(二) 高级工学制教育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技校、中专、 职高)具备相同或相近专业中级工职业资格的毕业生,学制 一般为两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三年;招收初中 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五年;
(三) 技师学制教育招收高级技工学校和职业院校具备 相同或相近专业高级工职业资格的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两 年;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技校、中专、职高)具备相同或相 近专业中级工职业资格的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三年;招收普 通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四年;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 六年;
(四) 招收企业在职职工和社会青年开展不脱产学制技 工教育,须注册为非全日制,其修业年限可在上述层次技工 学制教育规定年限的基础上,适当延长一至三年。
第六条 新生入学注册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 截止日期为3月31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 凡报读技工院校的新生,须持中考准考证、成绩单(或相关 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 手续,并填写信息采集表。直升生在学校组织考试(笔试、 面试)后,凭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办理入学手 续。外国籍和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并且和其他没有获得身份证明的学生在填写身份证号码时 应编制统一的流水号报备。
第七条 非全日制新生注册采取开班注册制,注册截止
时间为开班后30日内,逾期未注册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对于实施中级工、高级工、技师教学的学校, 应实施分段注册或连读制注册,实施分段注册的学校应按照 培养阶段分段申报招生计划,实施分段教学;毕业时按该注 册学段能取得的最高学历办理毕业。实行联合办学的,以学 生入学时实际就读学校为注册地并注明(联合办学)。根据 培养计划发生就读学校变更的,应通过学籍变动,将学籍从 原就读学校转出,再转入当前就读学校。跨区域招收的学生 以实际就读学校为注册地,按学校所在地享受国家助学金和 免学费政策。异地教学属于本校学籍管理,其注册地应为本 校所在地。同一学生不得跨地、跨校重复注册。
第九条对按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新生,学校必须 在截止日期前进行电子注册,并报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学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十条技工院校应当为取得学籍的学生及时建立学籍 档案,基本内容包括:基本信息、思想品德评价材料、各课 程成绩表、实习期间考核鉴定表、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 免信息、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毕业生信息登记表和体检表 等。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包含录取通知书、初中档案、成绩 单、毕业生登记表、体检表、奖惩情况)由专人管理,学生 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现代学徒制学生 应有企业学徒合同及相关的学习信息。
第十一条 技工院校应将取得学籍的新生基本信息,各 年级学生变动情况(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
注销、复学等)及时录入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 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新生在入学后的三个月内,应接受学校复 查。经复查证实不符合报考、录取条件,或身体状况不符合 标准者,由学校报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 准,取消学籍。(解释清楚身体状况不符合的情况:不适合 于本专业学习要求,拒不改专业的情况)
第十三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注 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应先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共同提 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 得同时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同一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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