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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如何审理.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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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如何审理
在发回重审的案件中,到底审理什么?如何审理?很有争议。其一,是不是完全推翻原有一审程序,重新开始一个一审程序,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重新举证、质证?其二,先前进行的程序对发回重审后的一审程序有没有依赖性,前者对后者有没有影响?在诉讼实践中,有的法官重新为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重新举证、质证,有的法官认为原有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只有在出现新的证据的情况下,才对该证据举证质证,否则不必要进行,当事人直接辩论。
二审应为程序审系由第二审程序的意义和二审法院的职责决定的,即上级人民法院通过个案检查、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审判活动,其也是上级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个案监督下级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面和根本途径。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民事案件和解决民事纠纷所进行的活动。由于这种活动,就必然发生和形成人民法院与原告、与被告、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应当遵循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表现为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判权和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诉权。从义务的角度讲,作为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的诉讼义务,在于正确履行诉讼程序和认真进行诉讼活动,以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人民法院只有认真和正确履行民事诉讼的法定程序,才能不致影响或侵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反过来说,如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那么其实体上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正当和有效维护就成其为问题。程序审是实体审的保证,实体审是程序审的目的。     所以,二审法院审理民事上诉案件,应首先审查原审的审判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现象和问题。即使一个案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明显存在程序上的问题,严格地讲,也必须纠正,否则就失去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履行程序的严肃性。因此,程序必须纠正。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即有审级的区别以及不同审级适用的审判程序的不同,决定了一审存在的程序问题,二审难能隔审径行纠正,只有发回重审,通过一审程序纠正原审程序上存在的错误。 发回重审应限于程序问题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案件,二审可以径行纠正作出判决,不必也不应发回重审,这是由民事诉讼"谁主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和性质决定的。     审理民事案件,首要而又最根本的问题就是查清案件事实。而所要查明的事实是案件的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民事判决是不应该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的。因为民事诉讼案件事实认定的根据,是相对于案件庭审辩论终结卷业已具有的特定证据来说的,是建立在案件业已具有的证据基础之上的。在这里,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是有所不同的。刑事诉讼是在已控罪名的情况下,由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乃至审判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去收集能够证明涉嫌罪名得以成立的有效证据。但由于客观上存在的对案件证据收集的情况和程度的不同,在诸如罪与非罪等问题上就会产生和形成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情形。     民事诉讼如果说"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只能是由于原审在对案件证据的分析运用或对案件事实的概括归纳,抑或在书面语言的文字表述上存在问题造成的,而它的纠正不以收集新的证据为条件。     民事判决无论是确认案件某一事实或否认案件某一事实,这都是由案件业已具有的证据及其有效性决定的;无论是认定案件某一事实,还是否认案件某一事实,这都是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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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