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执行流程管理办法.doc重庆市棊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流程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效率,确保及时有效地 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 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 法院执行工作的特点和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执行流程管理遵循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规范 执行实施的各个环节。
第二条 案件执行实行全程公开。执行流程的各个环节、各 个方面的情况和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发生妨害 执行的情形外,均应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第三条执行权的行使实行内部分权与制约的原则,执行实 施权、执行管理权、执行监督权分别由执行局内设的不同部门行 使,被执行人财产变现权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行使,执行管辖异 议、复议的裁决权由立案庭行使,执行行为异议、复议的裁决权 由审判监督庭行使,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裁决权由执行 局行使。
第四条 执行流程应当连续不间断地进行,但执行案件出现 依法中止执行、暂缓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等情
形的除外。
第五条执行流程实施信息化管理。执行案件的立案时间、 承办合议庭、案件进度、执行结果等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均应当 及时、完整录入执行流程管理网络,并允许当事人查询案件进程。 第六条 执行流程实行期限管理,执行流程的各个环节均应当在 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承办案件的合议庭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 相应工作的,应当办理延长期限的报批手续。
第二章执行立案
第七条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立案庭应 当在7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在立案后1日 内移送执行局执行;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第八条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立案庭应当移送执行 局审查。执行局应当在7日内审查决定是否恢复执行。决定恢复 执行的,应当在1日内移送立案庭登记立案,立案庭应当在立案 后1日内移送执行局执行;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书面通知申 请人不予恢复执行。
第九条行政机关或者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立案庭应当登记立案,并在1日 内移送行政审判庭进行合法性审查。
行政审判庭审查后,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执行,并在裁定 书送达后1日内移送立案庭登记立案;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准 予执行。
立案庭在收到行政审判庭移送的准予执行裁定书后,应当在 1日内移送执行局执行。
第十条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 立案庭应当在登记立案后1日内移送执行局办理。
当事人直接向执行局提交申请的,执行局应当在1日内移送 立案庭登记立案。
第十一条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就执行案件管辖 权提出异议、复议的,由立案庭立案并负责办理。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的,立案庭应当在立案后3日内移 送审判监督庭办理。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立案庭应当在立案后3 日内移送执行局办理。
第十二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有执行内 容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相关审判庭应当在生效判决书或者调解 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15日内移送立案庭登记立案,立案庭 应当在1日内登记立案并移送执行局执行:
(一) 赡养案件、抚养案件、扶养案件;
(二) 劳动争议案件;
(三)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四)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五)
申请人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或者中国人民武装 警察部队现役武装警察的案件。
当事人未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的相关审判庭应当在生 效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确定的交纳期限届满后15日内移送立案庭 登记立案,立案庭应当在1日内登记立案并移送执行局执行 第三章执行前的准备
第十三条 执行局收到本院立案庭移送的执行案件后,应当 由执行管理部门在2日内完成收案登记、初步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 执行管理部门审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移 送执行实施部门执行;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退回立案庭处理。
第十五条 执行实施部门收到案件后,应当在1日内将案件 分配到承办合议庭。
第十六条依法应当委托执行或者移送执行的案件,承办案 件的合议庭应当在收到案件后1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财产调查与控制
第十七条 承办案件的合议庭收到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向 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 义务或者申报财产。
对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 转移财产的,应当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第十八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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