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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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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doc1
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
( 二次征求意见稿 )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三章 用地审批 第四章 改造方案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六章 实施监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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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旧城镇、 旧厂房、 旧村庄(以 下统称“三旧” )改造管理, 推进低效存量建设用地再开发, 减少建设占用耕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 “三旧” 改造(包 括城市更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三旧”改造,是指改造主体对纳入广东省 “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的低效用地进行再开发的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三旧”改造应当遵循政府引导、 市场运作、 统筹规划、 分类施策、 尊重历史、 利益共享原则, 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综合运用多样化的改 造方式,促进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有机融合,保障产业发 展空间,保护历史文化遗存和城乡特色风貌。
第四条【管理机制】 “三旧”改造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三旧”改造、文物保 护等专项规划,纳入广东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和项目 监管系统,实行动态化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五条【基本类型】 “三旧”改造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一)全面改造,是指在“三旧”用地上以拆除重建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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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为主实施的再开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
护范围内不适用全面改造
(二)微改造,是指在维持“三旧”用地现状建设格局 基本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局部拆建、加建扩建、功能改变、 整饰修缮、 完善配套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等方式实施的 再开发。
第六条【部门职责】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全省 “三旧”改造的政策制定、实施监管、规划及土地利用管理 工作。省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 村、生态环境、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负责“三旧”改造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 定或设立本级“三旧”改造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推 进本行政区域内的“三旧”改造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规划管理体系】 “三旧”改造规划管理体系分 为“三旧” 改造专项规划和 “三旧” 改造单元规划两个层次, 其编制、审批、实施及修改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专项规划编制】 “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由县级 以上“三旧”改造主管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其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组织 编制,明确规划期限内本行政区域 “三旧” 改造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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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策略和措施,提出“三旧”改造的总体用地规模、重 点改造区域和改造方向等。 不设县的地级以上市所辖乡镇人 民政府也可按规定组织编制。
“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应列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规划 编制目录清单,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
第九条【专项规划审批】 “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组织编 制机关应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 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经公告的规划草案应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报地级以上 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条【专项规划实施】 经批准实施的“三旧”改造专 项规划应纳入同级台, 叠加至国土空间 规划“一张图”上,并将总体用地规模、重点改造区域和改 造方向等主要内容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第十一条【专项规划修改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 织编制机关方可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三旧”改造专项 规划:
(一)上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 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家和省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 “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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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专项规划修改程序】 修改“三旧”改造专项 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组织对原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对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形成评估报告及修改方案。
“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将前款规定的评 估报告和修改方案一并予以公告,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 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经公告的规划修改方案应附具评估报告、 意见采纳情况及理 由,报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三旧”改造单元划定】 市县国土空间规划 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可在保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相对完整的前提下,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 边界,根据成片连片改造需要和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有关技术 规范,划定“三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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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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