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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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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
(二次征求意见稿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三章 用地审批
第四章 改造方案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六章 实施监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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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旧城镇、 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统称“三旧”)改造管理,推进低效存量建设用地再开发,减少建设占用耕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三旧”改造(包括城市更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三旧”改造,是指改造主体对纳入广东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的低效用地进行再开发的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三旧”改造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分类施策、尊重历史、利益共享原则,
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综合运用多样化的改造方式,促进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有机融合,保障产业发展空间,保护历史文化遗存和城乡特色风貌。
第四条【管理机制】 “三旧”改造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三旧”改造、文物保护等专项规划,纳入广东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和项目监管系统,实行动态化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五条【基本类型】 “三旧”改造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一)全面改造,是指在“三旧”用地上以拆除重建方式
为主实施的再开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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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不适用全面改造。
(二)微改造,是指在维持“三旧”用地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局部拆建、加建扩建、功能改变、整饰修缮、完善配套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等方式实施的再开发。
第六条【部门职责】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全省
“三旧”改造的政策制定、实施监管、规划及土地利用管理工
作。省发展改革、 住房城乡建设、 工业和信息化、 农业农村、
生态环境、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三旧”改造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或设
立本级“三旧”改造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推进本行政
区域内的“三旧”改造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规划管理体系】 “三旧”改造规划管理体系分为
“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三旧”改造单元规划两个层次,其编
制、审批、实施及修改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专项规划编制】 “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由县级以
上“三旧”改造主管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其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组织编
制,明确规划期限内本行政区域“三旧”改造的指导思想、目
标、策略和措施,提出“三旧”改造的总体用地规模、重点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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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区域和改造方向等。 不设县的地级以上市所辖乡镇人民政府也可按规定组织编制。
“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应列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规划编制目录清单,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
第九条【专项规划审批】 “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
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经
公告的规划草案应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条【专项规划实施】 经批准实施的“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应纳入同级台, 叠加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并将总体用地规模、重点改造区域和改造方向等主要内容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第十一条【专项规划修改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三旧”改造专项规划:
(一)上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
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家和省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
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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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zhaojz4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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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