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案例分析一
案情:
童某,男,32岁,原系某厂采购员。林某,女,28岁,同厂工人。
童某于1997年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1999年10月,童某起意强奸厂里的同龄女青年平某,并同其姘妇林某商量,由林以请平某帮忙修理缝纫机为名,将平某诱至林某家中。晚饭中,童、林二人设法用酒将平某灌醉,林某故意离家去别处睡觉。童某正欲行奸时,平某惊醒,大喊救命。童某惟恐被邻居发觉而欲杀死平某,用手扣住平某的嘴,被平某狠咬一口。童又用手猛掐平某的颈部,致平某窒息死亡。林某次日回家,发现林某已死,惊恐之余,答应为童某掩盖罪行。当晚,童、林二人将平某的尸体装入麻袋运送到郊外,投进了江里。
分析:
童某构成强奸罪未遂和故意杀人罪。
(1)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进行性交,或者采取任何手段与不满14岁的幼女性交的行为。
本案中,童某起意强奸平某并与林某商量、在平某被灌醉后行奸。犯罪客观上采取了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方法使妇女失去反抗能力,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犯罪主观上是故意的并以奸淫妇女为目的;犯罪主体上是已满14周岁的男子。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而平某惊醒反抗,使童某的强奸行为未得逞,是童某意志以外的因素造成的,应当属于强奸罪的未遂。
(2)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案中,童某由于害怕邻居发觉,产生了杀人的故意,掐平某的颈部至其窒息死亡。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体方面童某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主观上是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
2、林某构成强奸罪未遂和包庇罪。
(1)童某起意强奸平某时找林某商量,让林某帮忙,二人形成了共同的犯罪故意;林某还帮助童某实行了强奸行为,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行为。虽然林某是女性,不能单独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但是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2)林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她和童某只有强奸的共同故意,没有杀人的共同故意,也没有实行杀人的行为。
(3)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做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本案中,林某明知童某的杀人行为,又帮助其将被害人的尸体投入江中。客观方面实施了帮助犯罪人处理犯罪证据的行为;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构成包庇罪。
3、
(1)童某在强奸过程中为了杀人灭口而将被害人杀死,而且,其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发生在贪污罪的缓刑的考验期内,故应撤销缓刑,将贪污罪和强奸罪未遂和故意杀人罪三罪数罪并罚。
(2)童某和林某构成强奸罪的共犯,其中童某为主犯,林某为从犯。对林某的强奸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其应以强奸罪未遂和包庇罪数罪并罚。
刑法分论案例分析二
案件2
案情:
2005年3月27日9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李心德驾驶豫Q95656牌机动三轮车沿大河至安棚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安棚乡左湾路段时,违规驾驶将同向骑自行车行驶的王宗仁撞倒。被告人将王送到埠江油田二医院,并交400元医疗费后因怕承担法律责任而逃跑。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桐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书认定,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损害赔偿协议,并已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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