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岗人员管理规定
(2007 年 3 月 31 日,尚需完善)
目的
为改善公司人员结构,建立人员动态管理机制,优化员工队伍;提升员工的整体
素质,实现公司人力资源配置的科学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非试用期人员。
职责权限
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待岗登记及待岗处置的审批。
分管领导负责待岗登记及待岗处置的审核。
待岗人员所在部门负责对其进行业务培训。
人事行政部负责提出符合待岗条件名单,组织待岗人员培训及考核。
具体规定
待岗定义
待岗是指非试用期人员在执业技能等方面不能适应岗位需求, 对其实行的边理论
培训、边工作实践的一种制度,使其能够结合实际工作有针对性地弥补不足。
适用条件
年内绩效考核累计 3 次处于部门末位的。
年终考核末位的。
因失职或渎职给公司造成 1000-2000 元经济损失的。
不服从公司因工作需要对其进行的岗位、职务调整的。
岗位调整或竞争上岗后的无岗人员。
待岗期限
待岗期限为 3 个月。
待岗期间请假的,待岗期限根据请假天数自动顺延。
待岗期间待遇
执行青岛市当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不参加公司薪酬调整。
社会保险、公积金缴纳基数按待岗前标准执行。
享受公司规定的休假及其他福利待遇。
待岗管理
有 条款所列情形之一, 人事行政部组织填写 《待岗审批表》,层报公司
领导审批。
待岗培训
待岗人员培训由人事行政部组织实施,业务培训计划由待岗人员所在部
精品文档
门根据岗位需求、员工胜任力状况编制、实施。
待岗期间不得申请参加外部培训。
待岗期限届满,部门将《待岗人员处置表》 、《待岗人员培训记录》层报公
司领导审批。
待岗期间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予续签。
待岗人员为公司正式员工,需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待岗处置
重新上岗或转岗
公司给予待岗人员一次上岗机会,待岗期限届满待岗人员提出重新上岗
申请,经考核合格的可重新上岗。
待岗期限届满待岗人员提出转岗申请,经考核合格的可调整到其他岗位
工作。
待岗人员提出重新上岗、转岗申请的,需提交待岗总结。
重新上岗或转岗试用期 3 个月,执行待岗工资标准,考核合格后执行岗
位工资标准。待岗期间的工资差额不予补发。
终止劳动合同
待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自动终止,公司不予续签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
待岗期间待岗人员可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待岗期限届满待岗人员不申请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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