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旅游包车合同
湖北省旅游包机合同号 :甲方 (旅行社 )法定代表人地址、 电话和传真统一社会信用码结算账号、乙方 (道路客运企业 )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和传真统一社会信用码结算账号第一条为确保道路客运安
全,维护旅行社和道路客运企业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游客提供安全、舒适、优质的旅游客运服务。 双方本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就包车客运问题签署了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开展包机业务时使用的示范文本。
本合同中,甲方为持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旅行社。乙方为持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并具有旅游客运经营资格的道路客运企业。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必须对旅游包机费用实行统一的公开结算。
(2)合同签订后,甲方必须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向乙方预订车
辆计划。提前一天,包括所需车型、座位号、行驶路线、租车时间、
团体接车时间、 联系人、联系电话、服务要求等。经双方协商一致后,
由《旅游包车确认表》对计划进行书面确认。
(3)如甲方不能按约定使用车辆,应提前一天书面通知乙方。
(4)如果乙方提供的车辆没有道路运输证、 ”包车乘客标志 ”、”
车辆定期安全检查证 ”,司机没有 ”道路运输资格证 ”或与合同约定不符,甲方有权拒绝接受相关服务并向乙方索赔。
(5)在合同履行期间,未经双方同意,甲方不得改变行车路线和
目的地。当甲方因旅游者的要求而需要变更航线时, 甲方应在征得乙方同意后,及时通知乙方协商变更后的包机费。
(6)甲方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应尊重并配合乙方司机的工作,不得
要求司机做任何不安全的行为, 不得影响司机的安全驾驶, 不得无故
强迫司机改变行程。
如按规定需要两班制司机,必须允许乙方有两班制司机。
甲方承担司机 (两班制司机 )执行甲方团队任务的食宿费用 (如有
特殊情况,另行约定执行 )。
(七)导游或领队在使用车辆时应坐专用座位,并有义务和责任向
游客宣传和保护车辆设施和设备。
人为损坏车辆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赔偿。
(八)争议或特殊情况应在旅游结束时解决。
甲方应负责赔偿因擅自终止、 旅行延误或终止履行合同义务给乙
方造成的损失。
(9)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与游客的纠纷,以减少损失。
如因甲方未能协助造成游客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增加, 甲方应承担
增加的责任。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实行统一的旅游包车费用
公开结算。
(2)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旅游包车确认表》后天内进行书面确
认,一般情况下不得更改。
如因特殊情况乙方不能按协议提供车辆, 双方必须协商一致, 并
提前书面通知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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